物業

本行客戶包括若干最大型的國際房地產服務代理、上市物業發展商、國際及本地建築物管理公司、半政府機構、物業投資基金、商住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香港的商業及個人業主和租戶。


主要業務包括:

 

  • 根據土地文件,例如公契、政府批地書、建築圖則、內部指引等承擔的權利及義務。
  • 草擬公契、內部指引、租約、牌照及其他與土地有關的文件。
  • 解釋佔用許可證及就處所的使用及重大的用途變更提供法律意見。
  • 地役權/通行權、非法構築物、逆權管有、滋擾申索、公眾範圍、斜坡、欠妥的建築物。
  • 就商住/零售物業租賃協議的條款提供法律意見;解決涉及商住/零售物業的業主與租戶爭議,以及就欠繳租金/管理費及有關損害賠償提起法律程序,並申請物業管有權。
  • 業主立案法團與物業業主之間就違反公契申索的爭議,包括提出緊急禁制令申請。
  • 涉及因疏忽及欺詐而違反工程/建築合約的爭議。
  • 就招標工作、預算及賬目和出資向業主立案法團及建築物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意見。
  • 向建築物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就其權力、權利及義務提供法律意見。
  • 就關於政府的土地發展政策的司法覆核提供法律意見。
  • 審閱、草擬及協商物業的買賣協議及其他土地相關文件。
  • 就物業業權提供法律意見。
  • 識別業權瑕疵及就可用的補救方法提供法律意見。
  • 處理買賣、饋贈、按揭及其他涉及物業的交易。
  • 就政府補助的條款包括「修訂書」及「免除書」提供法律意見。
  • 就土地許可用途提供法律意見。
  • 就有關政府補助的強制執行行動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 就「公契」的條款及共同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提供法律意見。
  • 審閱、草擬及協商租約及退回租賃書。
  • 就租賃事宜及業主與租戶間的權利與義務提供法律意見。


主要合夥人:

葉冬生; 韋兆敦 (Michael Withington); 鄧佩茵; 梁健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