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季刊 - 二零二五年七月
2025-07-07

何韋律師行的資本市場季刊旨在為您提供2025年第二季度各種監管和市場更新的概況,其中包括規則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訂的摘要,以及香港監管機構作出的重要決定。我行還將重點介紹過去 3 個月的一些主要市場交易。

 

) 監管更新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實施無紙證券市場及「發行人平台」所需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資料文件

 

聯交所於2025年5月刊發一份資料文件(「資料文件」),闡述因應香港實施無紙證券市場(「無紙證券市場」)及聯交所的「發行人平台」而須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 無紙證券市場旨在透過引入訂明證券(定義見資料文件)的去實物化制度(即將一定數量的訂明證券單位由有紙形式轉換為無紙形式)以簡化證券交易,與全球主要證券市場的做法看齊。立法會已於 2025 年 4 月 16 日通過相關規則及對各項現行條例作出的相關修訂。《上市規則》的輕微修訂將與發行人平台的推出時間一致,發行人平台暫定於 2026 年年中推出。

 

新申請人與上市發行人都必須採取指定行動,以確保符合無紙證券市場的實施。新申請人須委任核准證券登記機構 (「ASR」)、修訂其組織章程文件以符合新的監管規定,並在其上市文件中提供有關其參與無紙證券市場的資料。除了委任 ASR 及修訂組織章程文件外,上市發行人亦須公布其訂明證券將會成為參與證券(定義見資料文件)的最後期限、公布其訂明證券成為參與證券的計劃、在指定時限內發出有關其證券即將會成為參與證券的提示,以及參與無紙證券市場。這些行動須在資料文件中列出的期限内完成。為了促進這項過渡,上市科將發布進一步的指引,協助上市發行人遵守適用的《無紙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修訂。

 

該資料文件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指引信、常問問題及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的更新

 

更新指南及常見問題

 

《董事會及董事企業管治指引》(「企業管治指引」)、年報編備指引以及董事常問問題(1.1 – 編號1-20)和《企業管治守則》常問問題(17.1 – 編號1-10)已經更新,以協助發行人及董事遵守於2025年7月1日生效的新企業管治規定。董事常問問題就董事培訓、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其任期、董事選舉程序等規定提供指引,而《企業管治守則》常問問題則就董事會組成及提名、董事責任、內部審核功能等提供指引。

 

該企業管治指引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的更新

 

聯交所更新了 《新上市申請人指南》以納入以下指引:

 

  1. 允許生物科技公司及特專科技公司可以選擇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請;

 

  1. 生物科技公司及特專科技公司將被視為已滿足《主板規則》第八A章所列的創新產業公司規定及外界認可規定;及

 

  1. 就合約安排而言,更新對受中國證監會備案制度規管的申請人所需的監管保證要求及其他規定的監管批准要求。

 

以上修訂已於2025年5月6日生效。

 

聯交所紀律制裁

 

在 2025年第二個季度,聯交所公佈了7個涉及 (i)牽涉與關連方或未經披露和符合程式規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維護上市發行人的利益、履行《上市規則》規定的董事職責和義務、配合調查及促使/提供對聯交所的查詢的實質性答覆、及(iii) 上市發行人的内控及風險管理系統的不足。上市發行人應謹慎行事,並建立適當的制衡和交易監督機制。

 

新聞發布日期

上市發行人/有關董事行為摘要

2025年6月25日

元宇宙雲基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287)三名前董事

  • 聯交所就三名前執行董事是否履行董事職責進行調查。
  • 作爲調查的一部分,上市科分別向各董事發出調查函及提醒函。其中兩名前董事未有回覆上市科的查詢,其餘一名前董事僅回覆上市科部分而非全部的查詢。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該三名前董事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5年6月17日

新焦點汽車技術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60)及七名董事

  • 两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聯交所就有關該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進行了違反《上市規則》的若干交易的一項調查中未有給予合作。
  • 根據聯交所的現有證據,聯交所發現:
  • 於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間,該上市發行人的前董事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在未經該上市發行人董事會批准或知悉的情況下,授出多筆貸款並進行多宗股權轉讓交易,涉款合共約1.76億元人民幣。其中一宗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下的須予披露的交易,但該上市發行人於2022年10月才披露有關交易。
  • 於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間,現任主席促使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家附屬公司向一名借款人授出兩筆貸款,合共約4.77億元人民幣。此等貸款構成《上市規則》第十三章下的給予某實體的貸款及第十四章下的主要交易。現任主席沒有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及時遵守相關的披露及股東批准規定。
  • 2024年9月,現任主席促使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家附屬公司與現任主席本人及一名獨立協力廠商於中國成立一家新公司。此事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及十四A章下的須予披露的交易及關連交易。他沒有及時向董事會作出匯報及徵求批准。他誤以為由於新公司成立時毋須資金,因此不用向董事會匯報並徵求其批准。
  • 在上述交易進行時,該上市發行人的內部監控存有嚴重缺失。
  • 聯交所裁定,該上市發行人違反了《上市規則》。另外,其中六名董事因未能確保該上市發行人於關鍵時間實施充分而有效的內部監控,及沒有盡力促使該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亦違反了《上市規則》。
  • 聯交所批評該上市發行人。
  • 公開譴責現任主席及六名前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兩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現任主席須完成26小時的培訓及四名前董事須完成21小時培訓。

 

2025年6月11日

新世紀醫療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518)及六名董事

  • 聯交所發現該上市發行人及六名董事於2016年與其關連人士(CP)訂立的框架協議違反多項《上市規則》規定。CP為合營企業,由(其中包括)該上市發行人的主席兼行政總裁擁有。
  • 根據框架協議,該上市發行人同意向CP提供醫院諮詢服務。該協議並未訂明CP向該上市發行人支付服務費的時間。
  • 於2016年至2021年間,CP仍未償付大部分服務費。執行董事們一再允許CP拖欠服務費,而未有向該上市發行人董事會匯報CP財務狀況及業務表現轉差以及該上市發行人與CP協定的若干還款計劃。董事會就續訂框架協議尋求該上市發行人獨立股東批准時也沒有向他們披露上述資料。
  • 審核委員會成員知悉CP長期拖欠或不支付服務費,但未有促使該上市發行人採取充分行動保障其利益。其後,CP拖欠未償還的服務費1.4億元人民幣,導致該上市發行人於2022年錄得減值虧損1.05億元人民幣。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上市發行人及三名執行董事。
  • 聯交所亦批評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一名前非執行董事。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該上市發行人進行獨立內部監控檢討,以及各上述董事須完成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i) 董事職責及(ii)《企業管治守則》。

 

2025年5月28日

中國健康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前稱中國寶沙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69)兩名前董事

  • 兩名前董事在聯交所對二人的一項調查中未有給予合作,調查涉及二人於(i)2015年至2019年間從事該上市發行人借貸業務及/或(ii)2018年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出售若干附屬公司一事中,未有履行董事職責。
  • 根據聯交所獲得的證據,该前执行董事(該上市發行人當時的借貸業務負責人)前後批准該上市發行人授出及/或延長八筆涉及本金額合共1.383億港元的貸款,事前卻沒有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風險分析及信貸評估,亦未有妥善評估及監察相關抵押資產是否充足。部分貸款人為该前执行董事家人,但無證據顯示该前执行董事有就此申報。該上市發行人2019年全年業績中就應收貸款作出了約86%的減值。
  • 兩名前董事亦被發現曾於2018年該上市發行人出售若干附屬公司時,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在無擔保及免息的基礎上允許將買方支付代價9,300萬元人民幣的限期押後到出售事項完成後數月。買方最後並未支付任何代價,導致該上市發行人2019年全年業績錄得9,300萬元人民幣的全額減值。概無證據顯示兩名前董事於出售事項前有對買方進行任何盡職審查或信貸評估。
  • 兩名前董事對聯交所的調查明顯知情,但在卸任該上市發行人董事後就沒有回應聯交所的調查及提醒信函。
  • 聯交所公開譴責兩名前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兩名前董事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5年4月24日

智富資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7)一名前任董事

  • 於2024年的紀律行動後,聯交所公開譴責该名前任董事,並指令其完成17小時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儘管聯交所一再發函跟進,他仍未有遵守培訓指令。
  • 該名前董事不遵守培訓指令等同嚴重違反《上市規則》。
  • 聯交所公開譴責及向其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5年4月22日

銀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86)兩名前任董事

  • 2021年,該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集團)面臨嚴重流動資金問題,但兩名前董事(為叔侄關係)卻允許及/或導致集團於關鍵時間的現金及等同現金項目(約人民幣5.66億元)近乎全部耗盡。集團於三個月內向三家採購代理支付了大額預付款,而其中一家採購代理由其中一名前董事的親戚擁有。
  • 儘管集團財務部門發出了書面警告,指出部分預付款可能會影響集團的流動性,但集團仍支付了有關預付款。最終,採購代理未有交付有關產品,也沒有退還預付款,該上市發行人亦被法院頒令清盤。
  • 兩名前董事在預付款交易中未有以該上市發行人的利益為前提行事,也未能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他們 (1) 沒有對採購代理或預付款交易進行任何實質的盡職審查及/或風險評估;(2) 在進行預付款交易之前沒有向該上市發行人董事會報告;及 (3) 無視因其中一名前董事與關連採購代理之間的關係而引申出的明顯利益衝突,也未有向董事會作出任何報告。
  • 雖然該上市發行人的其他董事一再表示關注並要求定期更新預付款交易的情況,但兩名前董事未有及時向董事會披露及/或報告相關預付款。
  • 預付款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所指的關連交易,但兩名前董事未能促使該上市發行人遵守相關《上市規則》的規定。
  • 其中一名前董事未有回覆上市科的調查及提醒信函。他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兩名前董事及向他們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5年4月8日

領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999)及一名現任董事

  • 聯交所裁定該名董事未有以合理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確保該上市發行人向聯交所提供及載於其公告中的資料準確完備,因而違反《上市規則》。
  • 於2022年5月19日,就聯交所詢問該上市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的該上市發行人股份有否被強制出售,該上市發行人給出了否定的回覆。同日,該上市發行人就此刊發公告。事實上,該名董事實益擁有的約1%該上市發行人股份已被強制出售。他於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回應聯交所的查詢及刊發公告前,未有先作合理的查詢。
  • 後來該名董事得知上述資料不準確、不完備及/或具誤導性後,仍未有通知聯交所及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刊發公告更正有關資料。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上市發行人及該名董事。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該名董事須完成20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3小時:(i) 董事職責;(ii)《企業管治守則》;及(iii) 《上市規則》第2.13 條及第13章的規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

 

收購通訊第73

 

規則11.1(f)對處理使用權資產的進一步指引

 

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和股份回購守則》(「 收購守則」)規則11.1(f),如受要約公司的綜合物業資產帳面值超過其綜合總資產的15%,則該公司所持有的物業資產通常須進行估值。當相關百分比達50%或以上時,受要約公司的聯屬公司所持有的物業資產亦應進行估值。如要約人的股份包括在要約代價內,相關規定亦同樣適用於要約人。

 

規則11.1(f)旨在使股東能夠得悉受要約公司及要約人所持有的重大物業權益的估值,並比對它們的估值與帳面值(例如是否存在重大的重估差異), 從而對要約作出有根據的評估。

 

有關估值規定涵蓋的範圍包括土地及樓宇的擁有權,亦包括若干租賃權益(以上統稱為「相關物業權益」), 條件是承租人會因其租賃土地或樓宇的擁有權而面對實質風險及回報,例如承租人在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下,有權單方面進行轉讓、分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有關權益。例子是香港特區政府批給的長期土地租契。

 

就與土地或樓宇有關的其他租賃權益(例如短期租賃)而言,證監會明白,物業估值師通常不會評定此類權益具有任何商業價值,因此就規則11.1(f)而言,以有關權益的帳面值作為其重要性指標可能具誤導性。

 

在計算規則11.1(f)條的百分比時,證監會通常允許排除“使用權”(ROU) 資產,除非相關租賃權益與物業擁有權類似。此方法可作為規則11.1(f)條的豁免,以便在 2019 年租賃財務報告準則變更後維持該規則的原意。如果沒有這項豁免,擁有大量「營運租賃」且少量相關物業權益的公司可能會被要求取得其物業權益的估值,儘管許多資產可能被釐定為無價值。

 

據證監會觀察所得,市場從業員有時會從 「綜合物業資產 」中排除 ROU 資產,而不調整 「綜合總資產」。雖然大部分所涉及的使用權資產並不重要,但排除的目的是減輕《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對規則11.1(f)條的影響。證監會執行人員建議,若排除價值為零的 ROU 資產,其賬面值應在計算時從分子及分母中扣除,以確保符合規則11.1(f)條的規定。《應用指引7》已作出修訂,以清楚說明這項豁免。

 

提醒受要約公司的清盤人履行披露責任

 

《收購守則》規則3.7訂明,有意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在公布正在進行洽商或正在考慮作出要約後,須就該可能要約進行的洽商或有關考慮的進展作出每月更新,直至有意要約人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公布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或要約期完結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如受要約公司在根據規則3.7作出公布後成為清盤呈請的對象,它仍有責任遵守《收購守則》的規定,並在聯交所的網站發出公布,藉以不時知會市場有關可能要約,例如何時已頒布正式清盤令,及與有意要約人的洽商是否繼續進行。當清盤人被委任接替董事以負責接管受要約公司的事務及資產時,清盤人便有責任確保受要約公司遵守《收購守則》。 清盤人應注意,在發表每月更新或其他要約相關文件前,應事先向證監會執行人提交該等文件的草擬本以徵詢其意見。

 

在競爭情況下的洽商公布

 

在競爭情況下,當要約人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 3.5 條公佈確實意圖時,競爭者可能仍在考慮是否提出要約。如果在規則 3.7 條洽商公布中公佈了潛在的競爭要約,股東在決定是否持有受要約公司的股份時,會合理地希望考慮有意競爭要約人的意圖及要約條款。當首名要約人已發出要約文件,並邀請股東在截止日期前接受要約時,此類資訊尤其相關。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9,受要約公司可要求證監會執行人員設定某個時限,而有意競爭要約人須在該時限前釐清其意圖。即使受要約公司並無提出要求,證監會執行人員如認為向有意競爭要約人施加有關時限是適當的,便可行使有關權力。證監會執行人員在決定應否就根據規則3.5公布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或表明無意作出要約一事,向有意競爭要約人施加某個時限,以及該時限的長短時,將顧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

 

  1. 要約期現時的期限;
  2. 有意競爭要約人在公布其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方面有所延誤的原因;
  3. 建議的要約時間表(如有);
  4. 要約期已對受要約公司造成的任何不利影響;及
  5. 要約的當事人的行為。

 

證監會強調只要涉及可能要約的當事人將有關事宜保密,他們通常無需在根據規則3.5發出公佈前,作出“洽商”公佈。

 

該通訊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乙)市場更新

 

隨著香港首次公開招股市場有復蘇的跡象,在 2025年第二個季度向聯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請為113宗,而創業板新股申請為 7 宗,上市新股為27宗,其中包括不同的業務。近期主機板上市的一些例子為:

 

上市發行人

描述

IFBH Limited(股份代號:6603

 

一家植根泰國的即飲飲料及即食食品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2,681.3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073.93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105.3 億港元。

 

雲知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9678

 

一家AI解決方案提供商,專注於在中國銷售用於日常生活及醫療相關應用場景的對話式AI產品及解決方案。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90.7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206.4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122.7億港元。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2050

 

根據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資料,按2024年收入計,為全球最大的製冷空調控制元器件和全球領先的汽車熱管理系統零部件製造商。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746.9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9,177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104.2億港元。

 

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3288

 

有著悠久歷史傳承的中國調味品龍頭企業。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917.2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10,009.6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97.8億港元。

 

江蘇恒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1276

一家在中國、全球領先的創新型製藥企業。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453.9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9,747.3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138.9億港元。

 

滬上阿姨(上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2589

一家快速增長的現製飲品公司,根據灼識諮詢,截至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這家公司經營着分別為中國第五及第四大的現製茶飲店網絡。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3,615.8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195.0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78.8億港元。

 

 

關於本行 

 

何韋律師行是一所領先、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務結合律師的深厚經驗和遠見。

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人身傷害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信託資產保值;遺囑、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物業及建築物管理;銀行業務;欺詐行為;不良債務;基金投資;科技、傳媒及電訊;虛擬資產;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及合規事宜。

 

作為一家獨立的律師行,我們能將法律和商業上利益衝突的情況減至最低,為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本行合夥人在香港發展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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