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季刊 - 十二月
2025-01-09

何韋律師行的資本市場季刊旨在為您提供2024年第四季度各種監管和市場更新的概況,其中包括規則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訂的摘要,以及香港監管機構作出的重要決定。我行還將重點介紹過去 3 個月的一些主要市場交易。

 

 

 

) 監管更新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修訂

 

聯交所於2024年12月19日就2024年6月發表有關《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 《上市規則》條文檢討的諮詢文件刊發總結。由於獲過半數回應人士支持,諮詢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建議將在若干修改或澄清後予以採納,並於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我們已發表一篇文章概述了主要的變更,詳情可按此參閱。

 

新規定將於2025年7月1日生效,適用於2025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企業管治報告及年報(設过渡安排)。

 

該諮詢總結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有關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的諮詢文件

 

聯交所亦於2024年12月19日刊發有關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的諮詢文件。聯交所旨在:

 

  1. 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流程的建議旨在增加「具議價能力」投資者的參與,以減少最終發售價與在上市後的實際交易價格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的情況。
  2. 檢討對公開市場要求的規定,確保發行人在上市時有足夠的股份供公眾投資者交易;與此同時,放寬若干對公眾持股量限制的規定(若按金額價值計,現行規定的數額可能非常龐大)。

 

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1. 公開市場規定

 

  1. 公眾持股量計算:建議澄清公眾持股量的計算依據。
  2. 初始公眾持股量:建議按發行人的市值對其上市時的最低公眾持股量作分層規定。
  3. 持續公眾持股量:(i)就合適之持續公眾持股量的規定徵詢市場意見,包括是否容許發行人在上市後有更多彈性維持較低的公眾持股量; (ii) 建議加強每年披露公眾持股量的規定,以提升透明度; (iii) 就於香港建立場外交易市場的概念徵詢市場意見。
  4. 自由流通量[1]:建議規定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中有一定部分在上市後即可自由交易,以提供更多流動性。
  5. A+H發行人[2]:建議降低A+H股發行人須於香港上市的最低H股數門檻至發售股份須佔該等A+H股發行人同一類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總數至少10%;或相關H股於上市時有至少為30億港元的預期市值,並由公眾人士持有。

 

  1. 首次公開招股定價及發售機制

 

  1. 基石投資的監管禁售:就基石投資的監管禁售期徵詢市場意見,是否支持保留基石投資者上市日期後至少六個月之禁售期規定;或考慮允許基石投資者相關證券「分階段解禁」,當中50%的相關證券可在上市後三個月後解除禁售限制,其餘的相關證券則在上市後六個月後完全解禁。
  2. 配售部分:建議要求發行人將至少一半的發售股份分配予建簿配售部分,以確保每次首次公開招股均按照穩健的建簿機制進行定價。
  3. 公開認購部分:建議給予上市發行人彈性,靈活選擇將公開認購的初始分配份額設定為5%,並採用回撥上限為最高20%的回補機制(現行規定回補機制的回撥上限為最高50%),或將初始分配份額設定為至少 10%,而沒有回補機制 。

 

  1. 靈活定價機制

 

  1. 靈活定價機制:建議允許發行人可在毋須延遲首次公開招股時間表下,將最終的首次公開招股價格在指示性發售價範圍向上修訂不多於10%,提升香港市場的競爭力。(現行的規定最多容許最終招股價格在指示性發售價範圍向下修訂10%)。

 

該諮詢文件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指引信、常問問題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的更新

 

聯交所於 2024 年 11 月刊發新指引信 HKEX-GL120-24,就有關長時間停牌發行人進行調查提供指引。發行人若涉嫌有未能解決的重大會計或企業失當行為,以致未能公布財務業績或內幕消息,其股份將被停牌。若要復牌,發行人通常需要就失當行為進行獨立調查、公佈調查結果及採取補救行動。此指引信為董事提供了如何促進遵守復牌條件的指引。上市委員會在評估發行人是否已遵守相關復牌條件及是否批准延長補救期的申請時,會考慮(其中包括)本指引信及有關長時間停牌及除牌的指引信(GL95-18)所載事項。

 

聯交所於 2024 年 12 月刊發年報編備指引,提供了所有根據《上市規則》以及相關指引材料的年報披露規定、載列在特定範疇的現行建議披露及概述聯交所對於按現行規定編制財務披露的指引。

 

因應於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最新氣候相關信息披露規定,聯交所已更新常問問題17.2 – 編號1-20,以協助上市申請人及上市發行人了解及遵守相關的《上市規則》。

 

聯交所紀律制裁

 

在 2024 年第四個季度,聯交所公佈了8個涉及 (i)牽涉與關連方或未經披露和符合程式規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維護上市發行人的利益、履行《上市規則》規定的董事職責和義務、配合調查及促使/提供對聯交所的查詢的實質性答覆、及(iii) 上市發行人的内控及風險管理系統的不足。上市發行人應謹慎行事,並建立適當的制衡和交易監督機制。

 

新聞發布日期

上市發行人有關董事行為摘要

2024年12月12日

華夏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前稱華夏視聽教育集團)(股份代號:1981)一名前任董事

  • 作出制裁是因為儘管上市科一再發函跟進,該名前董事仍然沒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未有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董事責任。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該名前董事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4年12月10日

凱順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03)及七名董事

  • 於2015年至2019年間,該上市發行人向優派能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307)(「優派能源」)提供近4,000萬元的財務資助。財務資助的形式包括向優派能源發放貸款及代優派能源支付款項。當時優派能源明顯陷入財務困難。
  • 2017年,優派能源欠該上市發行人的一筆1,500萬元貸款全數未能償還,其本身亦已進入了臨時清盤程序。儘管如此,該上市發行人仍同意向優派能源進一步提供大量資金。
  • 該上市發行人向優派能源提供的貸款/代其支付的款項同時構成財務資助及主要交易。因此,該上市發行人須就此刊發公告及取得股東批准,但卻未有採取行動。
  • 該上市發行人於2019年及2020年亦未有就若干構成須予披露交易的證券交易刊發公告。
  • 兩名執行董事密切參與提供優派能源貸款/款項。其他董事亦知悉有關交易。他們均未有促使該上市發行人遵守《GEM上市規則》。一名執行董事及一名前董事亦未有履行其作為監察主任的職責。
  • 在優派能源陷入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向其提供援助存在很高的風險。然而,相關董事未能證明其已評估、解決或緩減有關風險。相關董事表示他們認為風險不高,但並無當時紀錄的證據或可信的理據支持其聲稱的想法。
  • 該上市發行人並無任何相關並可適用於優派能源貸款/款項及證券交易的內部監控措施。所有相關董事均未有確保該上市發行人設有充足且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此等問題尤為嚴重,因為該上市發行人早於2017年已曾收到聯交所的警告,當時亦曾刊發公告指其已採取補救行動。然而,聯交所的調查並未發現任何證據顯示該上市發行人有採取任何有關補救行動。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上市發行人、其兩名現任執行董事、一名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及三名前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兩名董事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 聯交所亦批評一名前董事。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對該上市發行人須進行內部監控檢討、委任合規顧問以及就相關貸款、款項及證券交易刊發公告;上述各董事(兩名現任執行董事除外)須完成21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GEM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培訓。

 

2024年11月26日

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608)及八名董事

  • 於2020年至2022年間,該上市發行人先後發放合共11.1億元人民幣的貸款。這些貸款的借款人當時陷入財困。另外,他們本身亦是其他最終借款人的債務債權人。該等最終借款人的債務以位於北京的一處物業作為抵押品。該上市發行人展望,借款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將帶來低價出售的機會,該上市發行人或可在司法拍賣中以大幅折讓的價格購入作為不良資產放售上述位於北京的物業。
  • 儘管貸款產生重大風險,但董事並未於貸款發放前預先促使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亦未有適當制定策略,在該上市發行人未能把握低價出售機會的情況下追收貸款。
  • 該上市發行人當時存在多方面的內部監控缺失,這是促成其未能(1) 按時刊發全年及中期業績及報告;及(2) 遵守適用於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其中部分與貸款相關)的規定。
  • 聯交所批評該上市發行人、其五名現任董事及一名前董事。
  • 聯交所公開譴責兩名負責促使進行盡職審查及實施這些交易的執行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兩名前董事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八名董事須完成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24小時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 3 小時:(i) 董事職責;(ii)《企業管治守則》;及(iii)《上市規則》第十三、十四及十四A章的規定。

 

2024年11月21日

天福(開曼)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68)一名現任董事

  • 於2023年12月,該名非執行董事獲授權代表該上市發行人根據公司股份購回計劃購買公司股份。同時,該名董事亦同意代表該上市發行人兩名主要股東購買公司股份。該名董事於2023年12月期間代表該上市發行人及主要股東進行了多項股份購入。
  • 該名董事的雙重角色產生職務衝突,他並沒有向該上市發行人披露他亦代表主要股東進行股份交易。無論該名董事有否從主要股東獲取任何利益,他均應採取措施避免或妥善處理衝突。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名非執行董事。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該名董事須於90天內完成 15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 3 小時:(i)董事職責,及(ii)《企業管治守則》。

 

2024年11月14日

克莉絲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10)一名前任董事

  • 於2022年的紀律行動後,聯交所批評一名前非執行董事董事,並指令其完成15小時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該名前董事並未符合培訓指令。
  • 該名前董事不遵守培訓指令等同嚴重違反《上市規則》。
  • 聯交所公開譴責及向其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若該名前董事於紀律行動聲明公布/刊發後的 14 天後仍擔任該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該上市發行人的上市地位將根據《上市規則》第 2A.10A(2)(b)條予以取消。

 

2024年10月22日

蘇創燃氣股份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1430)兩名前董事

  • 上市科就兩名前董事有否履行《上市規則》所述的董事職責和責任展開調查。該兩名前董事未有或未有在限期前回覆上市科的調查及提醒信函。他們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兩名前董事及向他們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4年10月17日

中國通才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175)四名董事

  • 兩名前董事,同時也是該上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於該上市發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後不久即代表該上市發行人進行多宗有問題的交易。
  • 其中一位與第三方簽署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協議,內容涉及該第三方認購該上市發行人首次公開招股股份從而增加該上市發行人上市時其股份的市場需求。
  • 儘管其後該協議經諮詢後被廢除,該兩名前董事卻仍促使該上市發行人發放2,500萬元的貸款,並向一個基金作6,000萬元的投資。此等交易與該上市發行人早前已廢除的投資協議內訂明的責任均十分相似。
  • 此外,該兩名前董事均有份促成該上市發行人向其中一位的友人發放免息貸款合共約4,000萬元。
  • 這些貸款及基金投資,不論是商業理據,還是向交易彼方進行的盡職審查,均令人存疑。就基金投資而言,相關董事並無考慮任何其他投資機會或產品。兩名現任董事在並無質疑的情況下便批准了2,500萬元的貸款及6,000萬元的投資。
  • 該兩名前董事已作出多項承諾,包括承諾日後不會擔任任何香港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他們亦已於2024年5月27日辭任該上市發行人董事。
  • 聯交所公開譴責四名董事。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兩名現任董事須完成15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3小時:(i) 董事職責及(ii)《企業管治守則》。

 

2024年10月3日

雲白國際有限公司(前稱萬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0)三名前任董事

  • 上市科對三名前董事有否履行《上市規則》所述的董事職責和責任展開調查。該三名前董事未有回覆上市科的調查及提醒信函。他們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
  • 聯交所公開譴責及向他們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

 

收購通訊第71

 

用於向收購及合併組提交文件的新電郵地址

 

作為證監會持續推行無紙化的一部分,自2023年9月起,除非證監會執行人員另有指示,否則所有文件一律須以電郵提交。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從2025年2月1日開始,所有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和股份回購守則》(「 收購守則」)提交至證監會執行人員的文件應發送至[email protected](一個收購及合併組的專用電郵地址)。据悉,現有的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將繼續用於收取與收購守則相關的文件,直至2025年1月31日為止。

 

左萍因違反强制全面要約責任而遭施加冷淡對待令

 

於2024年11月15日,證監會公開譴責左萍女士並對其施加為期六年的冷淡對待令,原因是左萍女士於2023年11月將其在國茂控股有限公司(「國茂」)所持有的股權由0%增至30%以上,但沒有按照《收購守則》規則26.1的規定提出全面要約。因此,左女士在六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香港證券市場,直至 2030 年 11 月 14 日為止。

 

強制全面要約責任是《收購守則》最重要的條文之一。證監會強調有意利用香港證券市場的人士,在進行有關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的事宜時,應按照收購守則行事,並在需要時徵詢專業意見。

 

規則22交易呈報:同日同價交易的彙總計算,及以非港幣計值交易的呈列方式

 

《收購守則》規則22規定,要約的當事人及其各自的聯繫人應披露其在要約期內就受要約公司及要約人的有關證券所進行的交易。證監會知悉當事人有可能在單日內執行多次交易。如該等交易均以相同的價格執行,便應在作出規則22存檔時將它們彙總計算。例如,如當事人在某日以每股1.25港元進行了五次各涉及1,000股的交易,便應在規則22的披露表格中以單一條目填報5,000股及每股價格為1.25港元。反觀,如以不同價格進行了五次各涉及1,000股的交易,便應以五條獨立條目分開填報。

 

至於以非港幣計值的交易(例如,交易涉及在海外交易所或聯交所人民幣櫃台進行的交易),為免因當事人使用的匯率而引起任何混淆,證監會認為交易披露應以交易的貨幣呈列。

 

該通訊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乙)市場更新

 

在 2024年第四個季度向聯交所提交的主機板新股申請為30宗,上市新股為26宗,其中包括不同的業務。近期主機板上市的一些例子為:

 

上市發行人

描述

英諾賽科(蘇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2577

 

一家推動全球功率半導體行業的創新,致力於氮化鎵功率半導體行業的發展,並促進其生態系統的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9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302.46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153.0 億港元。

 

健康之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587

 

一家於中國經營數字健康醫療服務平台的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33.4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09.4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114.8億港元。

 

毛戈平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1318

 

一個領先的中國高端美妝集團。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918.2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2,187.26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145.7億港元。

 

順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6936

 

一家全球領先的綜合物流服務提供商,根據弗若斯特沙利文報告,按2023年收入計,是中國及亞洲最大的綜合物流服務提供商,也是全球第四大綜合物流服務提供商。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78.1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5,661.3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57.4億港元。

 

Horizon Robotics - W(股份代號:9660

一家市場領先的乘用車高級輔助駕駛和高階自動駕駛解決方案提供商,擁有專有的軟硬件技術。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32.8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5,142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475.2億港元。

 

華潤飲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460

一家中國包裝飲用水行業和中國即飲軟飲行業的知名企業。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233.5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4,902.55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281.5億港元。

 

 

 

 


[1] 發行人上市後不受任何售股限制(禁售)的證券。

[2] 「A+H發行人」指其內資股已在任何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並有股份在聯交所上市(H股)的中國內地發行人。

 

 

關於本行

 

何韋律師行是一所領先、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務結合律師的深厚經驗和遠見。

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人身傷害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信託資產保值;遺囑、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物業及建築物管理;銀行業務;欺詐行為;不良債務;基金投資;虛擬資產;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及合規事宜。


作為一家獨立的律師行,我們能將法律和商業上利益衝突的情況減至最低,為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本行合夥人在香港發展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的了解。

 

免責聲明: 本電郵所載資料及任何附件僅提供作就參考用途,並不旨在提供法律意見。如閣下有任何疑問,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