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季刊 - 十二月
2025-01-09

 何韦律师行的资本市场季刊旨在为您提供2024年第四季度各种监管和市场更新的概况,其中包括规则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订的摘要,以及香港监管机构作出的重要决定。我行还将重点介绍过去 3 个月的一些主要市场交易。

 

甲) 监管更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修订

 

联交所于2024年12月19日就2024年6月发表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 《上市规则》条文检讨的咨询文件刊发总结。由于获过半数回应人士支持,咨询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建议将在若干修改或澄清后予以采纳,并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我们已发表一篇文章概述了主要的变更,详情可按此参阅。

 

新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及年报(设过渡安排)。

 

该咨询总结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有关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的咨询文件

 

联交所亦于2024年12月19日刊发有关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的咨询文件。联交所旨在:

 

  1. 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流程的建议旨在增加「具议价能力」投资者的参与,以减少最终发售价与在上市后的实际交易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
  2. 检讨对公开市场要求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上市时有足够的股份供公众投资者交易;与此同时,放宽若干对公众持股量限制的规定(若按金额价值计,现行规定的数额可能非常庞大)。

 

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1. 公开市场规定

 

  1. 公众持股量计算:建议澄清公众持股量的计算依据。
  2. 初始公众持股量:建议按发行人的市值对其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作分层规定。
  3. 持续公众持股量:(i)就合适之持续公众持股量的规定征询市场意见,包括是否容许发行人在上市后有更多弹性维持较低的公众持股量; (ii) 建议加强每年披露公众持股量的规定,以提升透明度; (iii) 就于香港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征询市场意见。
  4. 自由流通量[1]:建议规定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中有一定部分在上市后即可自由交易,以提供更多流动性。
  5. A+H发行人[2]:建议降低A+H股发行人须于香港上市的最低H股数门槛至发售股份须占该等A+H股发行人同一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至少10%;或相关H股于上市时有至少为30亿港元的预期市值,并由公众人士持有。

 

  1. 首次公开招股定价及发售机制

 

  1. 基石投资的监管禁售:就基石投资的监管禁售期征询市场意见,是否支持保留基石投资者上市日期后至少六个月之禁售期规定;或考虑允许基石投资者相关证券「分阶段解禁」,当中50%的相关证券可在上市后三个月后解除禁售限制,其余的相关证券则在上市后六个月后完全解禁。
  2. 配售部分:建议要求发行人将至少一半的发售股份分配予建簿配售部分,以确保每次首次公开招股均按照稳健的建簿机制进行定价。
  3. 公开认购部分:建议给予上市发行人弹性,灵活选择将公开认购的初始分配份额设定为5%,并采用回拨上限为最高20%的回补机制(现行规定回补机制的回拨上限为最高50%),或将初始分配份额设定为至少 10%,而没有回补机制 。

 

  1. 灵活定价机制

 

  1. 灵活定价机制:建议允许发行人可在毋须延迟首次公开招股时间表下,将最终的首次公开招股价格在指示性发售价范围向上修订不多于10%,提升香港市场的竞争力。(现行的规定最多容许最终招股价格在指示性发售价范围向下修订10%)。

 

该咨询文件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指引信、常问问题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更新

 

联交所于 2024 年 11 月刊发新指引信 HKEX-GL120-24,就有关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进行调查提供指引。发行人若涉嫌有未能解决的重大会计或企业失当行为,以致未能公布财务业绩或内幕消息,其股份将被停牌。若要复牌,发行人通常需要就失当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公布调查结果及采取补救行动。此指引信为董事提供了如何促进遵守复牌条件的指引。上市委员会在评估发行人是否已遵守相关复牌条件及是否批准延长补救期的申请时,会考虑(其中包括)本指引信及有关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的指引信(GL95-18)所载事项。

 

联交所于 2024 年 12 月刊发年报编备指引,提供了所有根据《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指引材料的年报披露规定、载列在特定范畴的现行建议披露及概述联交所对于按现行规定编制财务披露的指引。

 

因应于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最新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联交所已更新常问问题17.2 – 编号1-20,以协助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了解及遵守相关的《上市规则》。

 

联交所纪律制裁

 

在 2024 年第四个季度,联交所公布了8个涉及 (i)牵涉与关连方或未经披露和符合程序规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维护上市发行人的利益、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职责和义务、配合调查及促使/提供对联交所的查询的实质性答复、及(iii) 上市发行人的内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的不足。上市发行人应谨慎行事,并建立适当的制衡和交易监督机制。

 

新闻发布日期

上市发行人/有关董事 – 行为摘要

2024年12月12日

华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前称华夏视听教育集团)(股份代号:1981)一名前任董事

  • 作出制裁是因为尽管上市科一再发函跟进,该名前董事仍然没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未有履行其在《上市规则》下的董事责任。
  • 除公开谴责外,联交所向该名前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024年12月10日

凯顺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03)及七名董事

  • 于2015年至2019年间,该上市发行人向优派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307)(「优派能源」)提供近4,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形式包括向优派能源发放贷款及代优派能源支付款项。当时优派能源明显陷入财务困难。
  • 2017年,优派能源欠该上市发行人的一笔1,500万元贷款全数未能偿还,其本身亦已进入了临时清盘程序。尽管如此,该上市发行人仍同意向优派能源进一步提供大量资金。
  • 该上市发行人向优派能源提供的贷款/代其支付的款项同时构成财务资助及主要交易。因此,该上市发行人须就此刊发公告及取得股东批准,但却未有采取行动。
  • 该上市发行人于2019年及2020年亦未有就若干构成须予披露交易的证券交易刊发公告。
  • 两名执行董事密切参与提供优派能源贷款/款项。其他董事亦知悉有关交易。他们均未有促使该上市发行人遵守《GEM上市规则》。一名执行董事及一名前董事亦未有履行其作为监察主任的职责。
  • 在优派能源陷入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援助存在很高的风险。然而,相关董事未能证明其已评估、解决或缓减有关风险。相关董事表示他们认为风险不高,但并无当时纪录的证据或可信的理据支持其声称的想法。
  • 该上市发行人并无任何相关并可适用于优派能源贷款/款项及证券交易的内部监控措施。所有相关董事均未有确保该上市发行人设有充足且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此等问题尤为严重,因为该上市发行人早于2017年已曾收到联交所的警告,当时亦曾刊发公告指其已采取补救行动。然而,联交所的调查并未发现任何证据显示该上市发行人有采取任何有关补救行动。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上市发行人、其两名现任执行董事、一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三名前董事。
  • 除公开谴责外,联交所向两名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 联交所亦批评一名前董事。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对该上市发行人须进行内部监控检讨、委任合规顾问以及就相关贷款、款项及证券交易刊发公告;上述各董事(两名现任执行董事除外)须完成21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GEM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培训。

 

2024年11月26日

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08)及八名董事

  • 于2020年至2022年间,该上市发行人先后发放合共11.1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这些贷款的借款人当时陷入财困。另外,他们本身亦是其他最终借款人的债务债权人。该等最终借款人的债务以位于北京的一处物业作为抵押品。该上市发行人展望,借款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将带来低价出售的机会,该上市发行人或可在司法拍卖中以大幅折让的价格购入作为不良资产放售上述位于北京的物业。
  • 尽管贷款产生重大风险,但董事并未于贷款发放前预先促使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亦未有适当制定策略,在该上市发行人未能把握低价出售机会的情况下追收贷款。
  • 该上市发行人当时存在多方面的内部监控缺失,这是促成其未能(1) 按时刊发全年及中期业绩及报告;及(2) 遵守适用于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其中部分与贷款相关)的规定。
  • 联交所批评该上市发行人、其五名现任董事及一名前董事。
  • 联交所公开谴责两名负责促使进行尽职审查及实施这些交易的执行董事。
  • 除公开谴责外,联交所向两名前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八名董事须完成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24小时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 3 小时:(i) 董事职责;(ii)《企业管治守则》;及(iii)《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及十四A章的规定。

 

2024年11月21日

天福(开曼)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68)一名现任董事

  • 于2023年12月,该名非执行董事获授权代表该上市发行人根据公司股份购回计划购买公司股份。同时,该名董事亦同意代表该上市发行人两名主要股东购买公司股份。该名董事于2023年12月期间代表该上市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进行了多项股份购入。
  • 该名董事的双重角色产生职务冲突,他并没有向该上市发行人披露他亦代表主要股东进行股份交易。无论该名董事有否从主要股东获取任何利益,他均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妥善处理冲突。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名非执行董事。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该名董事须于90天内完成 15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 3 小时:(i)董事职责,及(ii)《企业管治守则》。

 

2024年11月14日

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10)一名前任董事

  • 于2022年的纪律行动后,联交所批评一名前非执行董事董事,并指令其完成15小时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该名前董事并未符合培训指令。
  • 该名前董事不遵守培训指令等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
  • 联交所公开谴责及向其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若该名前董事于纪律行动声明公布/刊发后的 14 天后仍担任该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该上市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2A.10A(2)(b)条予以取消。

 

2024年10月22日

苏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1430)两名前董事

  • 上市科就两名前董事有否履行《上市规则》所述的董事职责和责任展开调查。该两名前董事未有或未有在限期前回复上市科的调查及提醒信函。他们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两名前董事及向他们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024年10月17日

中国通才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75)四名董事

  • 两名前董事,同时也是该上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于该上市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不久即代表该上市发行人进行多宗有问题的交易。
  • 其中一位与第三方签署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协议,内容涉及该第三方认购该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招股股份从而增加该上市发行人上市时其股份的市场需求。
  • 尽管其后该协议经咨询后被废除,该两名前董事却仍促使该上市发行人发放2,500万元的贷款,并向一个基金作6,000万元的投资。此等交易与该上市发行人早前已废除的投资协议内订明的责任均十分相似。
  • 此外,该两名前董事均有份促成该上市发行人向其中一位的友人发放免息贷款合共约4,000万元。
  • 这些贷款及基金投资,不论是商业理据,还是向交易彼方进行的尽职审查,均令人存疑。就基金投资而言,相关董事并无考虑任何其他投资机会或产品。两名现任董事在并无质疑的情况下便批准了2,500万元的贷款及6,000万元的投资。
  • 该两名前董事已作出多项承诺,包括承诺日后不会担任任何香港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他们亦已于2024年5月27日辞任该上市发行人董事。
  • 联交所公开谴责四名董事。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两名现任董事须完成15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3小时:(i) 董事职责及(ii)《企业管治守则》。

 

2024年10月3日

云白国际有限公司(前称万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0)三名前任董事

  • 上市科对三名前董事有否履行《上市规则》所述的董事职责和责任展开调查。该三名前董事未有回复上市科的调查及提醒信函。他们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
  • 联交所公开谴责及向他们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

 

收购通讯第71期

 

用于向收购及合并组提交文件的新电邮地址

 

作为证监会持续推行无纸化的一部分,自2023年9月起,除非证监会执行人员另有指示,否则所有文件一律须以电邮提交。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从2025年2月1日开始,所有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和股份回购守则》(「 收购守则」)提交至证监会执行人员的文件应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一个收购及合并组的专用电邮地址)。据悉,现有的电邮地址[email protected]将继续用于收取与收购守则相关的文件,直至2025年1月31日为止。

 

左萍因违反强制全面要约责任而遭施加冷淡对待令

 

于2024年11月15日,证监会公开谴责左萍女士并对其施加为期六年的冷淡对待令,原因是左萍女士于2023年11月将其在国茂控股有限公司(「国茂」)所持有的股权由0%增至30%以上,但没有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1的规定提出全面要约。因此,左女士在六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香港证券市场,直至 2030 年 11 月 14 日为止。

 

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是《收购守则》最重要的条文之一。证监会强调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人士,在进行有关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的事宜时,应按照收购守则行事,并在需要时征询专业意见。

 

规则22交易呈报:同日同价交易的汇总计算,及以非港币计值交易的呈列方式

 

《收购守则》规则22规定,要约的当事人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应披露其在要约期内就受要约公司及要约人的有关证券所进行的交易。证监会知悉当事人有可能在单日内执行多次交易。如该等交易均以相同的价格执行,便应在作出规则22存档时将它们汇总计算。例如,如当事人在某日以每股1.25港元进行了五次各涉及1,000股的交易,便应在规则22的披露表格中以单一条目填报5,000股及每股价格为1.25港元。反观,如以不同价格进行了五次各涉及1,000股的交易,便应以五条独立条目分开填报。

 

至于以非港币计值的交易(例如,交易涉及在海外交易所或联交所人民币柜台进行的交易),为免因当事人使用的汇率而引起任何混淆,证监会认为交易披露应以交易的货币呈列。

 

该通讯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乙)市场更新

 

在 2024年第四个季度向联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请为30宗,上市新股为26宗,其中包括不同的业务。近期主板上市的一些例子为:

 

上市发行人

描述

英诺赛科(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2577)

 

一家推动全球功率半导体行业的创新,致力于氮化镓功率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并促进其生态系统的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9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1302.46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153.0 亿港元。

 

健康之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587)

 

一家于中国经营数字健康医疗服务平台的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33.4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109.4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114.8亿港元。

 

毛戈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1318)

 

一个领先的中国高端美妆集团。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918.2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187.26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145.7亿港元。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6936)

 

一家全球领先的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按2023年收入计,是中国及亚洲最大的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也是全球第四大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78.1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5,661.3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57.4亿港元。

 

Horizon Robotics - W(股份代号:9660)

一家市场领先的乘用车高级辅助驾驶和高阶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专有的软硬件技术。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32.8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5,142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475.2亿港元。

 

华润饮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460)

一家中国包装饮用水行业和中国即饮软饮行业的知名企业。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233.5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902.55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281.5亿港元。

 

 

 

 


[1] 发行人上市后不受任何售股限制(禁售)的证券。

[2] 「A+H发行人」指其内资股已在任何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并有股份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中国内地发行人。 

 

 

 

 

关于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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