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季刊 - 二零二六年四月
2026-04-23

 何韋律師行的資本市場季刊旨在為您提供2026年第一季度各種監管和市場更新的概況,其中包括規則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訂的摘要,以及香港監管機構作出的重要決定。我行還將重點介紹過去 3 個月的一些主要市場交易。

 

甲) 監管更新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提升上市機制競爭力的建議諮詢市場意見

 

聯交所易於2026年3月13日刊發《諮詢文件》,就一系列有關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競爭力的建議徵詢市場意見。

 

聯交所的建議旨在創造更加多元和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提供更豐富的投資機遇,從而更好地滿足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需求。主要措施包括優化不同投票權上市規定,以及便利在海外上市的發行人來港上市等建議。

 

該諮詢文件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2025年上市委員會報告

 

聯交所易於2026年3月16日刊發《2025年上市委員會報告》,回顧上市委員會2025年的工作並展望2026年及以後的政策方向。

 

上市委員會在2025年審理了133份上市申請,並對26宗紀律個案及15宗覆核個案進行聆訊。年內,聯交所共有119宗新上市,較2024年增加68%,當中包括年內全球最大型的首次公開招股、多個大型A+H新股、16家生物科技公司、五家特專科技公司以及多家國際公司新股上市。聯交所亦新增了泰國證券交易所為東南亞地區的認可證券交易所。與此同時,大額股票及股票掛鈎證券發行等上市後再融資活動也非常活躍。

 

為協助優質科企申請上市,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去年發出聯合公告,推出「科企專線」,為特專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申請提供協助,並允許這些公司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請及便利其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為確保上市機制及持續監管框架保持公開透明及切合所需,聯交所對《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以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規定,並就優化持續公眾持股量的監管框架刊發了諮詢總結,冀提高發行人在資本管理方面的靈活性。為繼續提升上市程序的便利性,聯交所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讓發行人能靈活採用電子通訊及電子支付科技,並推出全新人工智能平台「年報易覽」,支持發行人的合規進程。

 

聯交所將會因應市場諮詢收到的意見,制定提升上市機制競爭力的最終方案,同時刊發有關優化結構性產品上市制度(《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五A章)的諮詢總結。

該報告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修訂

 

聯交所易於2026年3月對《上市規則》作出修訂,以配合實施無紙證券市場、設立「香港交易所聯訊通」以及作出輕微修訂。

 

經修訂的《主板上市規則》將於以下日期生效:

 

  • A部:《2021年證券及期貨及公司法例(修訂)條例》第7條生效當日——以實施無紙證券市場;

 

  • B部:「香港交易所聯訊通」正式啟用當日——有關「香港交易所聯訊通」的《主板上市規則》修訂;以及

 

  • C部:2026年3月31日——有關輕微修訂的《主板上市規則》修訂。

 

該《上市规则》修訂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指引信、常問問題及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的更新

 

更新常問問題

 

有關公眾持股量規定的常問問題 (常問問題7 – 編號2至5),有關初任董事培訓規定的常問問題(常問問題1.1 – 編號4)和有關公司秘書兼任多家公司職務的常問問題及《董事會及董事企業管治指引》的相應修訂(常問問題1.2 – 編號3及常問問題17.1 – 編號8)已刊發及更新,以为發行人在有關聯交所的常規及程序向發行人提供指引。

 

联交所纪律制裁

 

在 2026年第一个季度,联交所公布了10个涉及 (i)牵涉与关连方或未经披露和符合程序规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维护上市发行人的利益、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职责和义务、配合调查及促使/提供对联交所的查询的实质性答复、及(iii) 上市发行人的内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的不足。上市发行人应谨慎行事,并建立适当的制衡和交易监督机制。

 

新聞發布日期

上市發行人/有關董事 – 行爲摘要

2026年3月19日

中國龍天集團有限公司(前稱思嘉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63㇐名前董事

  • 上巿科就調查(其中包括)該董事是否已履行《上市規則》的職責及責任向該董事發出調查函 及提醒函。該董事沒有回覆上市科的詢問。
  • 上市委員會裁定以下事項:該董事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違反了《上市規則》。該董事未有履行《上市規則》下的責任,屬嚴重失職。
  • 聯交所向前執行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

2026年3月17日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08)、六名董事及一名附屬公司董事

  • 該上市發行人被裁定就附屬公司於2023年6月至2025年10月期間的證券交易,一再違反《上市規則》有關公告、通函及/或股東批准的規定。這歸因於:
  • 該上市發行人董事未有妥善監察或監督附屬公司的證券投資業務,亦未有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制定充足而有效的監控及程序,以確保企展香港的證券交易完全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及
  • 附屬公司的唯一董事未有及時向該上市發行人董事會匯報相關證券交易,及/或未以系統化的方式記錄所有證券交易。
  • 相關證券交易構成一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五項主要交易及須予披露的交易。
  • 附屬公司的證券投資業務當時是該上市發行人的重要業務。該上市發行人董事及企展香港的唯一董事知悉《上市規則》中可能適用於證券交易的規定,但他們卻未有採取足夠行動確保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 聯交所向該六名董事及該附屬公司董事作出譴責,幷進一步指示每名董事須接受18小時關于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

2026年3月12日

燁星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941)及兩名現任董事

  • 該上市發行人、兩名董事被裁定就包括該上市發行人與母集團之間的關連交易違反《上市規則》。
  • 在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間,該上市發行人旗下附屬公司同意為母集團提供若干代理服務,並向母集團支付可退還及不可退還按金,以確保獲得獨家代理權。部分可退還按金按照雙方達成的抵押協議以母集團不動產作為抵押。
  • 相關代理協議屆滿後,母集團旗下一家附屬公司最終欠付該上市發行人可退還按金3,850萬元人民幣。隨後於2021年9月,母集團在未知會該公司的情況下出售該附屬公司,而該公司直至2022年1月中旬才發現這宗出售事項。
  • 於2022年4月,該上市發行人同意透過向母集團購置若干停車位來抵銷部分未償還的可退還按金,令其餘額減至3,060萬元人民幣。當該上市發行人其後發現抵押協議因尚未登記而不可強制執行時,該額已於其2022全年業績中悉數減值。
  • 相關交易構成關連交易、給予實體貸款及須予披露的交易。然而,該上市發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規則》有關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有關原因是兩名董事未能履行其董事職責所致。
  • 聯交所向該上市發行人及兩名董事受到譴責,幷進一步責令該兩名董事參加24小時關于監管與法律議題及《上市規則》合規的培訓。

 

中港石油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32)及一名前董事

  • 該上市發行人所發布的財務業績及報告嚴重不準確、不完備及/或具誤導成分,被裁定違反了《上市規則》。就此,于該前董事被裁定超過兩年未有向該公司董事會、審核委員會及核數師匯報有關該公司重大資產的問題,包括相關資產的損失。
  • 根據與美國當地政府部門訂立的租賃協議,該上市發行人透過一家附屬公司持有當地若干油氣田的開採權,油田須持續生產以保有權益。當地政府部門於2022年6月透過書面命令要求部分租賃下的油田恢復石油生產,而由於該公司沒有回覆有關要求,當地政府部門遂於2022年11月終止相關租賃。於關鍵時間,該前董事明知相關書面命令及租賃已被終止,卻沒有上報該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直至2024年8月才得悉有關事宜。
  • 該前董事有多次機會可以及應該向董事會、審核委員會及核數師匯報書面命令及相關租賃已被終止。然而,他並無採取行動。他知道屬於該上市發行人重大資產的相關租賃已被終止,並會嚴重影響該上市發行人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財務狀況,但他仍任由該上市發行人繼續在其財務報表記錄相關租賃。有證據顯示,該上市發行人未有將已被終止的租賃從其資產負債表中撇除,致使其截至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總資產被分別誇大約65.5%及58.1%。因此,相關已發布的財務報表嚴重不準確、不完備及/或具誤導成分。
  • 調查發現,該前董事向相關附屬公司的一名員工轉授職能,並依賴其處理與租賃有關的事宜及與相關政府人員交涉。然而,他未有確保該員工有足夠能力處理這些事宜。他轉授職能後,未有透過充分了解情況及跟進事態發展,積極監督和指導該員工。
  • 聯交所向該上市發行人及該名前董事受到譴責,幷且進一步對該名前董事作出了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026年3月3日

2026年1月27日

天譽置業(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9)一名前董事

  • 作為調查該上市發行人及/或其董事是否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一部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該前董事發出會面及調查通知和提醒電郵。該前董事沒有回覆證監會的要求和詢問。
  • 接獲證監會的轉介後,上市科就該前董事是否未有回覆證監會及其有否履行《上市規則》規定的職責和責任展開調查。上市科向該前董事發出調查函及提醒函。該前董事沒有回覆聯交所的詢問。
  • 聯交所向該名前董事受到譴責,幷且進一步對該名前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6年1月22日

佳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2768)的一名前董事

  • 聯交所就該名前董事是否履行其董事職責進行調查。作為調查的一部分,聯交所向他發出調查函和提醒函。他未有回覆上市科亦未配合調查。
  • 聯交所向該名前董事受到譴責,幷且進一步對該名前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6年1月22日

佳源服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53)的一名前董事

  • 聯交所就該名前董事是否履行其董事職責進行調查。作為調查的一部分,聯交所向他發出調查函和提醒函。他未有回覆上市科亦未配合調查。
  • 聯交所向該名前董事受到譴責,幷且進一步對該名前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6年1月20日

美臻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25)及三名董事

  • 該上市發行人被裁定向關連人士包括 (i) 一名客戶、(ii) 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及 (iii) 一名董事提供財務資助,違反《上市規則》。這是由於該三名董事未有就以下交易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有關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適用規定。
  • 相關人士解釋該客戶是該集團數十年的客戶,當時遇到流動資金問題,而有關交易是為了向其提供財務資助(包括支持其新股上市申請),協助籌集資金以重振其業務營運,從而提高該公司向其收回未付的應收款項的機會。
  • 相關人士承認,當進行部分交易時,他們未有按《上市規則》識別出該客戶為該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該客戶的擁有人於相關交易前12個月內曾擔任該公司董事。因此,向該客戶提供上述財務資助及銷售存貨構成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須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 聯交所向該上市發行人及該三名董事受到譴責,幷進一步責令該三名董事參加24小時關于監管與法律議題及《上市規則》合規的培訓。

2026年1月15日

皇庭智家控股有限公司(前稱慕容家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575)兩名前任董事

  • 聯交所裁定該兩名前任董事未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因此違反《上市規則》。
  • 該兩名前任董事牽涉於聯交所就該公司進行兩項不同的調查當中。
  • 在2025年1月,聯交所分別對該兩名前任董事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公開譴責,原因是他們違反了《上市規則》下的董事職責和責任,涉及在2021年10月由該公司附屬公司為其一名董事私人持有的公司所結欠第三方的欠款提供擔保。該兩名前任董事有配合聯交所此項調查。
  • 在有關擔保的調查結束後,聯交所得悉該公司董事可能違反《上市規則》其他規定的指控,並就此展開另一項調查。
  • 作為第二項調查的一部分,聯交所分別向該兩名前任董事發出調查函及提醒函。其一名董事僅回覆了聯交所的部分而非全部詢問,並未按要求提供其最新的聯絡資料。另一名董事有就聯交所的詢問提供任何實質回應。
  • 聯交所向該兩名前董事受到譴責,幷且進一步對該兩名前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6年1月13日

星悅康旅股份有限公司(前稱奧園健康生活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662)以及星悅康旅股份有限公司及 / 或中國奧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883)15名董事

  • 本個案涉及星悅康旅向其當時的上市控股股東中國奧園提供33億元人民幣的財務資助,而未有遵守《上市規則》。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中國奧園面臨嚴重流動資金問題, 星悅康旅透過147宗交易提供有關財務資助。
  • 星悅康旅違反《上市規則》是由董事未有履行董事職責所致。具體而言:
  • 該前主席(財務資助主要策劃人)、一名前非执行董事及一名前董事各自在未有尋求星悅康旅董事會批准及促使星悅康旅遵守《上市規則》有關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的情況下,批准了大部分相關交易。他們在批准有關交易時,都清楚知道中國奧園的流動資金問題以及財務資助會對星悅康旅造成巨大資金壓力。
  • 作為星悅康旅及中國奧園兩家公司的董事,該前主席及該前非执行董事均未有避免或管理利益及職務衝突,並將中國奧園的利益置於星悅康旅之上。該前董事則未有考慮星悅康旅的利益,純粹因該前主席已批准,他便批准有關交易。
  • 雖未有發現該兩名前董事參與批准相關交易,但他們知悉或至少應知悉有相關交易,卻沒有採取任何或充分的行動保障星悅康旅的利益或促使星悅康旅遵守《上市規則》。
  • 本紀律行動牽涉的所有董事均未有確保中國奧園及/或星悅康旅有充足且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
  • 聯交所向該上市發行人及14名董事受到譴責,幷對其一名中國奧園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出批評。除公開譴責外,星悅康旅前主席及中國奧園前副主席還被施加了董事不適當性聲明。此外,星悅康旅的兩名董事(其中一人亦擔任中國奧園的首席財務官)被進一步施加了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 聯交所對中國奧園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出批評,幷進一步責令其接受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方面的培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

 

收購通訊第76期

 

聘用合適的專業顧問

顧問在指導其客戶遵守兩份守則時,應進行獨立 判斷及專業評估,分析兩份守則對有關交易的影 響,而非僅充當中間人來傳達客戶的要求或複製 不適用的先例披露信息。 正如兩份守則引言第 1.7項所述,如執行人員認為某財務顧問無法達 到預期標準,則可能不允許其以財務顧問身分行 事。

 

未能遵守兩份守則的規定可能導致處理時間延 長,並可能導致我們對相關各方採取紀律行動。 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應在準備階段初期尋求具備 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業人士的意見,並在整 個交易過程中聘請他們提供指導,以保障雙方的 最佳利益。

 

有關佐丹奴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 709)股份的若干交易之和解協議

 

2026年2月16日,證監會宣布,已根據兩份守 則引言第12.3項,就相關一致行動集團的佐丹奴 股份交易,與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周大福代 理人)的附屬公司Sino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Sino Wealth) 及Clear Prosper Global Limited(Clear Prosper)達成和解。

 

正如執行人員的聲明所述,執行人員認為,(i)周 大福代理人及兩名佐丹奴股東(即佳誠有限公司 及頂級企業有限公司)就佐丹奴而言屬於兩份守 則下定義的一致行動人士 ;及(ii)該一致行動集 團持有的佐丹奴股份數目於2016年5月18日達 到最少30%,並在Clear Prosper於2022年宣 布的自願全面要約(2022年自願要約)的截止日 期超過50%(已計及該一致行動集團所擁有的股 份及接納股東應約提供的股份)。

 

根據該和解,Sino Wealth及Clear Prosper 同意向截至2016年5月18日及2022年9月13 日的獨立佐丹奴股東,根據基準市場價格與每股 3.60港元(規則26.1下的最高購買價格)或每股 1.88港元(2022年自願要約的要約價)之間的差 額,作出現金付款。視乎獨立審核人員所接獲的 成功索償數目,經協定付款額可能涉及高達約15 億港元。

 

該通訊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乙)市場更新

 

在 2026年第一個季度向聯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請為190宗,上市新股為39宗,其中包括不同的業務。近期主機板上市的一些例子為:

 

上市發行人

描述

廣東華沿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大族機器人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21)

廣東華沿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大族機器人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合協作機器人研發的中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5,059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4.8 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90.0 億港元。

 

北京海致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706)

北京海致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提供產業級人工智能(AI)解決方案的中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5,065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6.55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210億港元。

 

深圳市飛速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355)

深圳市飛速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提供直面消費者(DTC)網絡解決方案的中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580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15.6億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154億港元。

 

湖南鳴鳴很忙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68)

湖南鳴鳴很忙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食品飲料零售業務的中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899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35.3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761 億港元。

 

MiniMax Group Inc(股份代號:100)

MiniMax Group Inc是一家主要從事人工智能(AI)大模型業務的控股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837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46.0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2,915 億港元。

深圳市精鋒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675)

深圳市精鋒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設計、開發及製造手術機器人的中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092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11.2億港元。迄今爲止,其市值約爲 184.5億港元。

 

 

 

關於本行 

 

何韋律師行是一所領先、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務結合律師的深厚經驗和遠見。

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人身傷害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信託資產保值;遺囑、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物業及建築物管理;銀行業務;欺詐行為;不良債務;基金投資;虛擬資產; 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及合規事宜。

 

作為一家獨立的律師行,我們能將法律和商業上利益衝突的情況減至最低,為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本行合夥人在香港發展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的了解。

 

免責聲明:本電郵所載資料及任何附件僅提供作就參考用途,並不旨在提供法律意見。如閣下有任何疑問,請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