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季刊 - 二零二六年四月
2026-04-23

何韦律师行的资本市场季刊旨在为您提供2026年第一季度各种监管和市场更新的概况,其中包括规则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订的摘要,以及香港监管机构作出的重要决定。我行还将重点介绍过去 3 个月的一些主要市场交易。

 

) 监管更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提升上市机制竞争力的建议咨询市场意见

 

联交所易于2026年3月13日刊发《咨询文件》,就一系列有关提升香港上市机制竞争力的建议征询市场意见。

 

联交所的建议旨在创造更加多元和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更丰富的投资机遇,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需求。主要措施包括优化不同投票权上市规定,以及便利在海外上市的发行人来港上市等建议。

 

该咨询文件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2025年上市委员会报告

 

联交所易于2026年3月16日刊发《2025年上市委员会报告》,回顾上市委员会2025年的工作并展望2026年及以后的政策方向。

 

上市委员会在2025年审理了133份上市申请,并对26宗纪律个案及15宗复核个案进行聆讯。年内,联交所共有119宗新上市,较2024年增加68%,当中包括年内全球最大型的首次公开招股、多个大型A+H新股、16家生物科技公司、五家特专科技公司以及多家国际公司新股上市。联交所亦新增了泰国证券交易所为东南亚地区的认可证券交易所。与此同时,大额股票及股票挂钩证券发行等上市后再融资活动也非常活跃。

 

为协助优质科企申请上市,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去年发出联合公告,推出「科企专线」,为特专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申请提供协助,并允许这些公司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请及便利其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

 

为确保上市机制及持续监管框架保持公开透明及切合所需,联交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以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规定,并就优化持续公众持股量的监管框架刊发了咨询总结,冀提高发行人在资本管理方面的灵活性。为继续提升上市程序的便利性,联交所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让发行人能灵活采用电子通讯及电子支付科技,并推出全新人工智能平台「年报易览」,支持发行人的合规进程。

 

联交所将会因应市场咨询收到的意见,制定提升上市机制竞争力的最终方案,同时刊发有关优化结构性产品上市制度(《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五A章)的咨询总结。

该报告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修订

 

联交所易于2026年3月对《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配合实施无纸证券市场、设立「香港交易所联讯通」以及作出轻微修订。

 

经修订的《主板上市规则》将于以下日期生效:

 

  • A部:《2021年证券及期货及公司法例(修订)条例》第7条生效当日——以实施无纸证券市场;

 

  • B部:「香港交易所联讯通」正式启用当日——有关「香港交易所联讯通」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以及

 

  • C部:2026年3月31日——有关轻微修订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该《上市规则》修订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指引信、常问问题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更新

 

更新常问问题

 

有关公众持股量规定的常问问题 (常问问题7 – 编号2至5),有关初任董事培训规定的常问问题(常问问题1.1 – 编号4)和有关公司秘书兼任多家公司职务的常问问题及《董事会及董事企业管治指引》的相应修订(常问问题1.2 – 编号3及常问问题17.1 – 编号8)已刊发及更新,以为发行人在有关联交所的常规及程序向发行人提供指引。

 

联交所纪律制裁

 

在 2026年第一个季度,联交所公布了10个涉及 (i)牵涉与关连方或未经披露和符合程序规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维护上市发行人的利益、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职责和义务、配合调查及促使/提供对联交所的查询的实质性答复、及(iii) 上市发行人的内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的不足。上市发行人应谨慎行事,并建立适当的制衡和交易监督机制。

 

新闻发布日期

上市发行人/有关董事 – 行为摘要

2026年3月19日

中国龙天集团有限公司(前称思嘉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63名前董事

  • 上巿科就调查(其中包括)该董事是否已履行《上市规则》的职责及责任向该董事发出调查函 及提醒函。该董事没有回复上市科的询问。
  • 上市委员会裁定以下事项:该董事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违反了《上市规则》。该董事未有履行《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属严重失职。
  • 联交所向前执行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

2026年3月17日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08)、六名董事及一名附属公司董事

  • 该上市发行人被裁定就附属公司于2023年6月至2025年10月期间的证券交易,一再违反《上市规则》有关公告、通函及/或股东批准的规定。这归因于:
  • 该上市发行人董事未有妥善监察或监督附属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亦未有促使该上市发行人制定充足而有效的监控及程序,以确保企展香港的证券交易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 附属公司的唯一董事未有及时向该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汇报相关证券交易,及/或未以系统化的方式记录所有证券交易。
  • 相关证券交易构成一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五项主要交易及须予披露的交易。
  • 附属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当时是该上市发行人的重要业务。该上市发行人董事及企展香港的唯一董事知悉《上市规则》中可能适用于证券交易的规定,但他们却未有采取足够行动确保其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 联交所向该六名董事及该附属公司董事作出谴责,幷进一步指示每名董事须接受18小时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2026年3月12日

烨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41)及两名现任董事

  • 该上市发行人、两名董事被裁定就包括该上市发行人与母集团之间的关连交易违反《上市规则》。
  • 在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该上市发行人旗下附属公司同意为母集团提供若干代理服务,并向母集团支付可退还及不可退还按金,以确保获得独家代理权。部分可退还按金按照双方达成的抵押协议以母集团不动产作为抵押。
  • 相关代理协议届满后,母集团旗下一家附属公司最终欠付该上市发行人可退还按金3,850万元人民币。随后于2021年9月,母集团在未知会该公司的情况下出售该附属公司,而该公司直至2022年1月中旬才发现这宗出售事项。
  • 于2022年4月,该上市发行人同意透过向母集团购置若干停车位来抵销部分未偿还的可退还按金,令其余额减至3,060万元人民币。当该上市发行人其后发现抵押协议因尚未登记而不可强制执行时,该额已于其2022全年业绩中悉数减值。
  • 相关交易构成关连交易、给予实体贷款及须予披露的交易。然而,该上市发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有关原因是两名董事未能履行其董事职责所致。
  • 联交所向该上市发行人及两名董事受到谴责,幷进一步责令该两名董事参加24小时关于监管与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的培训。

 

中港石油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32)及一名前董事

  • 该上市发行人所发布的财务业绩及报告严重不准确、不完备及/或具误导成分,被裁定违反了《上市规则》。就此,于该前董事被裁定超过两年未有向该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汇报有关该公司重大资产的问题,包括相关资产的损失。
  • 根据与美国当地政府部门订立的租赁协议,该上市发行人透过一家附属公司持有当地若干油气田的开采权,油田须持续生产以保有权益。当地政府部门于2022年6月透过书面命令要求部分租赁下的油田恢复石油生产,而由于该公司没有回复有关要求,当地政府部门遂于2022年11月终止相关租赁。于关键时间,该前董事明知相关书面命令及租赁已被终止,却没有上报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直至2024年8月才得悉有关事宜。
  • 该前董事有多次机会可以及应该向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汇报书面命令及相关租赁已被终止。然而,他并无采取行动。他知道属于该上市发行人重大资产的相关租赁已被终止,并会严重影响该上市发行人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但他仍任由该上市发行人继续在其财务报表记录相关租赁。有证据显示,该上市发行人未有将已被终止的租赁从其资产负债表中撇除,致使其截至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资产被分别夸大约65.5%及58.1%。因此,相关已发布的财务报表严重不准确、不完备及/或具误导成分。
  • 调查发现,该前董事向相关附属公司的一名员工转授职能,并依赖其处理与租赁有关的事宜及与相关政府人员交涉。然而,他未有确保该员工有足够能力处理这些事宜。他转授职能后,未有透过充分了解情况及跟进事态发展,积极监督和指导该员工。
  • 联交所向该上市发行人及该名前董事受到谴责,幷且进一步对该名前董事作出了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026年3月3日

2026年1月27日

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9)一名前董事

  • 作为调查该上市发行人及/或其董事是否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一部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向该前董事发出会面及调查通知和提醒电邮。该前董事没有回复证监会的要求和询问。
  • 接获证监会的转介后,上市科就该前董事是否未有回复证监会及其有否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职责和责任展开调查。上市科向该前董事发出调查函及提醒函。该前董事没有回复联交所的询问。
  • 联交所向该名前董事受到谴责,幷且进一步对该名前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026年1月22日

佳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2768)的一名前董事

  • 联交所就该名前董事是否履行其董事职责进行调查。作为调查的一部分,联交所向他发出调查函和提醒函。他未有回复上市科亦未配合调查。
  • 联交所向该名前董事受到谴责,幷且进一步对该名前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026年1月22日

佳源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53)的一名前董事

  • 联交所就该名前董事是否履行其董事职责进行调查。作为调查的一部分,联交所向他发出调查函和提醒函。他未有回复上市科亦未配合调查。
  • 联交所向该名前董事受到谴责,幷且进一步对该名前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026年1月20日

美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25)及三名董事

  • 该上市发行人被裁定向关连人士包括 (i) 一名客户、(ii)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及 (iii) 一名董事提供财务资助,违反《上市规则》。这是由于该三名董事未有就以下交易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适用规定。
  • 相关人士解释该客户是该集团数十年的客户,当时遇到流动资金问题,而有关交易是为了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支持其新股上市申请),协助筹集资金以重振其业务营运,从而提高该公司向其收回未付的应收款项的机会。
  • 相关人士承认,当进行部分交易时,他们未有按《上市规则》识别出该客户为该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该客户的拥有人于相关交易前12个月内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因此,向该客户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及销售存货构成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连交易,须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 联交所向该上市发行人及该三名董事受到谴责,幷进一步责令该三名董事参加24小时关于监管与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的培训。

2026年1月15日

皇庭智家控股有限公司(前称慕容家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575)两名前任董事

  • 联交所裁定该两名前任董事未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因此违反《上市规则》。
  • 该两名前任董事牵涉于联交所就该公司进行两项不同的调查当中。
  • 在2025年1月,联交所分别对该两名前任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公开谴责,原因是他们违反了《上市规则》下的董事职责和责任,涉及在2021年10月由该公司附属公司为其一名董事私人持有的公司所结欠第三方的欠款提供担保。该两名前任董事有配合联交所此项调查。
  • 在有关担保的调查结束后,联交所得悉该公司董事可能违反《上市规则》其他规定的指控,并就此展开另一项调查。
  • 作为第二项调查的一部分,联交所分别向该两名前任董事发出调查函及提醒函。其一名董事仅回复了联交所的部分而非全部询问,并未按要求提供其最新的联络资料。另一名董事有就联交所的询问提供任何实质回应。
  • 联交所向该两名前董事受到谴责,幷且进一步对该两名前董事作出了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026年1月13日

星悦康旅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奥园健康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62)以及星悦康旅股份有限公司及 / 或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883)15名董事

  • 本个案涉及星悦康旅向其当时的上市控股股东中国奥园提供33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而未有遵守《上市规则》。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中国奥园面临严重流动资金问题, 星悦康旅透过147宗交易提供有关财务资助。
  • 星悦康旅违反《上市规则》是由董事未有履行董事职责所致。具体而言:
  • 该前主席(财务资助主要策划人)、一名前非执行董事及一名前董事各自在未有寻求星悦康旅董事会批准及促使星悦康旅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的情况下,批准了大部分相关交易。他们在批准有关交易时,都清楚知道中国奥园的流动资金问题以及财务资助会对星悦康旅造成巨大资金压力。
  • 作为星悦康旅及中国奥园两家公司的董事,该前主席及该前非执行董事均未有避免或管理利益及职务冲突,并将中国奥园的利益置于星悦康旅之上。该前董事则未有考虑星悦康旅的利益,纯粹因该前主席已批准,他便批准有关交易。
  • 虽未有发现该两名前董事参与批准相关交易,但他们知悉或至少应知悉有相关交易,却没有采取任何或充分的行动保障星悦康旅的利益或促使星悦康旅遵守《上市规则》。
  • 本纪律行动牵涉的所有董事均未有确保中国奥园及/或星悦康旅有充足且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 联交所向该上市发行人及14名董事受到谴责,幷对其一名中国奥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出批评。除公开谴责外,星悦康旅前主席及中国奥园前副主席还被施加了董事不适当性声明。此外,星悦康旅的两名董事(其中一人亦担任中国奥园的首席财务官)被进一步施加了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 联交所对中国奥园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出批评,幷进一步责令其接受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方面的培训。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

 

收购通讯第76

 

聘用合适的专业顾问

顾问在指导其客户遵守两份守则时,应进行独立 判断及专业评估,分析两份守则对有关交易的影 响,而非仅充当中间人来传达客户的要求或复制 不适用的先例披露信息。 正如两份守则引言第 1.7项所述,如执行人员认为某财务顾问无法达 到预期标准,则可能不允许其以财务顾问身分行 事。

 

未能遵守两份守则的规定可能导致处理时间延 长,并可能导致我们对相关各方采取纪律行动。 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应在准备阶段初期寻求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在整 个交易过程中聘请他们提供指导,以保障双方的 最佳利益。

 

有关佐丹奴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 :709)股份的若干交易之和解协

 

2026年2月16日,证监会宣布,已根据两份守 则引言第12.3项,就相关一致行动集团的佐丹奴 股份交易,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周大福代 理人)的附属公司Sino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Sino Wealth) 及Clear Prosper Global Limited(Clear Prosper)达成和解。

 

正如执行人员的声明所述,执行人员认为,(i)周 大福代理人及两名佐丹奴股东(即佳诚有限公司 及顶级企业有限公司)就佐丹奴而言属于两份守 则下定义的一致行动人士 ;及(ii)该一致行动集 团持有的佐丹奴股份数目于2016年5月18日达 到最少30%,并在Clear Prosper于2022年宣 布的自愿全面要约(2022年自愿要约)的截止日 期超过50%(已计及该一致行动集团所拥有的股 份及接纳股东应约提供的股份)。

 

根据该和解,Sino Wealth及Clear Prosper 同意向截至2016年5月18日及2022年9月13 日的独立佐丹奴股东,根据基准市场价格与每股 3.60港元(规则26.1下的最高购买价格)或每股 1.88港元(2022年自愿要约的要约价)之间的差 额,作出现金付款。视乎独立审核人员所接获的 成功索偿数目,经协定付款额可能涉及高达约15 亿港元。

 

该通讯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乙)市场更新

 

在 2026年第一个季度向联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请为190宗,上市新股为39宗,其中包括不同的业务。近期主机板上市的一些例子为:

 

上市发行人

描述

广东华沿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大族机器人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21)

广东华沿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大族机器人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合协作机器人研发的中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5,059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14.8 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90.0 亿港元。

 

北京海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706)

北京海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提供产业级人工智能(AI)解决方案的中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5,065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6.55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210亿港元。

 

深圳市飞速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355

深圳市飞速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提供直面消费者(DTC)网络解决方案的中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580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5.6亿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154亿港元。

 

湖南鸣鸣很忙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68)

湖南鸣鸣很忙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食品饮料零售业务的中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899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35.3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761 亿港元。

 

MiniMax Group Inc(股份代号:100)

MiniMax Group Inc是一家主要从事人工智能(AI)大模型业务的控股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837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46.0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2,915 亿港元。

深圳市精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75)

深圳市精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设计、开发及制造手术机器人的中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092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1.2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184.5亿港元。

 

 

 

关于本行 

 

何韦律师行是一所领先、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务结合律师的深厚经验和远见。

我们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企业/商业事务及企业融资;商事及海事争议解决;医疗疏忽及医护;保险、人身伤害及专业弥偿保险;雇佣;家庭及婚姻;信托资产保值;遗嘱、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物业及建筑物管理;银行业务;欺诈行为;不良债务;基金投资;虚拟资产;金融服务/企业监管及合规事宜。

 

作为一家独立的律师行,我们能将法律和商业上利益冲突的情况减至最低,为各行各业的客户处理各种法律事务。本行合伙人在香港发展事业多年,对国际业务及亚洲地区业务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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