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社會及管治」系列:(不當)廢物處理受到處罰
2023-02-02

信達律師事務所及何韋律師行就中國的首宗污油水走私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簡介

鑑於全球領導人意識到清潔裝船是可持續供應鏈的基礎,「第27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展開了「綠色航運挑戰」, 以鼓勵對綠色航運作出貢獻。


中國正在清潔船舶的不同方面作出努力。於本文中,我們來看看中國機關如何調查和處罰污油水走私。

 

中國的廢物管理

油泥是船隻正常操作時所產生的殘餘污油水產物,例如來自主機或輔機的燃油或潤滑油的淨化1。船隻於大海棄置油泥會造成海洋污染。《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是防止船隻因運作或意外原因對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國際公約。中國是《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的其中一個簽約國。《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件一第38條訂明「本公約的各個協議方的政府承諾確保於裝貨碼頭、修理港及於船隻排放污油殘餘物的其他部分提供接收該等殘餘物及污油混合物的設施…以滿足船隻對使用該等設施的需要,而不會對船隻造成任何不適當的延誤」,簽約國因而有義務於其港口提供足夠的接收設施。


於中國,《水污染防治法》、《中國海關對運輸工具出入境的規管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管油泥的收集、運輸及處理。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有既定的廢物處理機制,規定船隻油泥收集商向海關報關2及報告3, 以及安排將廢物運輸至經批准的處理廠處置4。最後,該收集商必須向海關提供由處理廠發出的「無危險處理證書」。

在這情況下,若干碼頭廢物收集公司並沒有就其服務收費,或向船隻付款購買廢物。為了賺取金錢,他們秘密地從廢物中提煉機油出售。廢物沒有運往處理廠,而是送往無牌的處理設備,以非法進行油水分離程序,從廢物中提煉機油出售。為補償提煉過程流失的容量,該等公司於殘餘液體加入河水, 再將之運往持牌的污水設備進行處理。在不知悉設施所處理的廢物已被稀釋及大部分的油成份已被提煉的情況下,污水處理設施發出了「無危險處理證書」。該等公司向海關作出了虛假的廢物驗證。


該等公司因走私廢物違反了《中國海關對運輸工具出入境的規管辦法》及其他中國法律及法規而受到調查。
 

監察 

隨著中國海關於8個省進行全國行動「藍天2020」以打擊廢物走私,若十家公司被發現違反中國規則。 深圳信達律師事務所獲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選為第三方合規監控人,以調查、建立及監察十家公司的合規計劃。香港何韋律師行就相關的國際法律及最佳實務提供了務實的見解。  

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主持為期兩日的合規聆訊後,該等公司被發現已補救之前的缺失,根據延期起訴協議,其中8家公司因而沒有因其之前的違反事項而被檢控(其中兩家公司在作出補救前已被深圳人民法院檢控,深圳人民法院亦正考慮如何處理該兩家公司)。這是中國機關首次使用延期起訴協議。

關鍵要點

提高對監管的注意

隨著 第27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於埃及舉行,環境罪行普遍成為監管審查的重點。隨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下的「綠色航運挑戰」及「海洋及氣候轉變對話」於本年初舉行,政治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實際行動可能會有所提升。不符合本地法律(通常以國際公約為基礎)的活動將會受到調查和處罰。此外,任何虛假及誤導的披露 – 例如向機關或第三方所作的陳述 – 可能會構成獨立及嚴重的罪行。

洗黑錢

污染環境?此罪行可能不限於違反環境法律。當心此罪行亦可能會構成洗黑錢的罪行。人們日益形成了一種共識,就是環境罪行正破壞地球的天然資源及威脅可持續性的措施。最近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國際刑警組織的發表指出,環境罪行於數十年內已成為全球第四大的罪行環節。巴塞爾反洗錢指數報告目前在18個指標中包括了一項新環境指標,比重佔5%。調查活動將會上升。巴塞爾研究所綠色反貪污計劃是一項多領域措施,利用反貪污及規管工具來應對環境惡化。中國及香港為成員之一的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的國際組織 — 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 — 已建議環境罪行應被考慮為洗錢的上游罪行。我們預計於未來數年這將成為公司及高級管理層不可忽略的風險。

股東行動 

 

尋求改變上市公司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的做法的積極股東,因其更積極應對氣候轉變問題的努力取得了成功而感到振奮。在應對氣候變化運動後,三個埃克森美孚的董事席位由Engine No.1(持有0.20%股權的股東)填補了。公司及董事應為更為決斷的股東做好準備。

 

聲譽受損

處罰很少是秘密進行的,犯罪者的姓名及其不當行為的詳情通常會被公開。現在規管機構通常會通知市場其所進行的調查及執法目的。例如,英國的競爭及市場管理局發布了綠色聲明準則,而其對誤導性的環保標籤調查仍在進行中,例如最近對圍繞時裝業界的潛在誤導性環保標籤聲稱所進行的調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件一第I條
2《中國海關對運輸工具出入境的規管辦法》第30條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17條

4《中國海關對運輸工具出入境的規管辦法》第34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達律師事務所及何韋律師行的聯營合作展現了協同效應及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上提供一流法律服務的能力。


如欲取得更多有關本行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及合規能力的資訊,請聯絡信達律師事務所及何韋律師行的業務負責人。

 

施俊侃

信達律師事務所

合規及規管委員會主席

手提 +86 133 0112 8899 / +852 9028 0288

電郵 [email protected]

 

 

 

 

黃紫玲

何韋律師行

規管業務合夥人

直線 +852 2803 3670

手提 +852 5180 1836

傳真 +852 2803 3618

電郵 jill.wong@howsewilliams.com

 

 

於本行

 

何韋律師行是一所香港獨立律師行,其律師經驗豐富,具創造性及前瞻性思維。

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人身傷害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物業及建築物管理;銀行業務;欺詐行為;不良債務;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及合規事宜。

作為一家獨立的律師行,我們能將法律和商業上利益衝突的情況減至最低,為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本行合夥人在香港發展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的了解。

 

免責聲明: 本電郵所載資料及任何附件僅提供作就參考用途,並不旨在提供法律意見。如閣下有任何疑問,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