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季刊 - 二零二四年十月
2024-10-08

何韋律師行的資本市場季刊旨在為您提供2024年第三季度各種監管和市場更新的概况,其中包括規則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訂的摘要,以及香港監管機構作出的重要決定。我行還將重點介紹過去 3 個月的一些主要市場交易。

 

 

) 監管更新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修訂

 

繼 2024 年 6 月發表《香港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維持惡劣天氣下交易的諮詢總結》後,為實施在惡劣天氣情況下進行證券及衍生產品交易的安排而對《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已於 2024 年 9 月 23 日生效。聯交所落實諮詢的建議,讓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在惡劣天氣情況下,將維持交易、交易後及上市等運作,滬深港通、衍生產品假期交易和收市後交易時段亦如常運作。

 

有關無紙化上市改革最新階段的諮詢文件

 

聯交所於2024年8月就建議進一步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刊發諮詢文件,旨在將市場基礎設施現代化,並提升營運及監管效率。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1. 證券持有人電子指示:向證券持有人提供選項,證券持有人可以電子方式向發行人發送所需通訊[1]
  2. 即時電子支付公司行動款項[2]:向證券持有人提供選項,證券持有人可透過結算所自動轉賬系統[3]以電子方式接收公司行動款項(包括股息)。
  3. 電子認購款項:向證券持有人提供選項,證券持有人可以電子方式支付向其提出的要約之認購款項。
  4. 混合式股東大會及電子投票:幫助確保證券持有人可在網上參與股東大會及以電子方式投票。
  5. 發行人公司通訊的網絡無障礙性:就應否將網絡無障礙指引納入上市要求徵求市場意見。

 

該諮詢文件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於 2024 年 8 月,證監會與聯交所聯合刊發有關臨時修訂《上市規則》及修訂聯交所指引資料的公告,相關修訂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為期三年(「實施期」)。

 

首先,《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八C.03(3)條下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最低市值規定已下調。就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達2.5億港元(「商業化收益門檻」)的特專科技公司(「特專科技公司」)而言,上市時的最低市值由60 億港元減至40 億港元,而對於在上市時未達到商業化收益門檻的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最低市值由100 億港元減至 80 億港元。相關修改反映最新市況,並希望可為有高增長潛力的新經濟公司提供可行的上市途徑。

 

就特專科技公司而言,修改後的上市市值門檻適用於所有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八C章提出的上市申請,且(i) 預期上市日期為實施期開始當日(即2024年9月1日)或之後;及(ii) 相關上市申請(包括所有其重新提交的申請)在實施期結束當日(即2027年8月31日)或之前提交。

 

其次,進行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併購交易涉及的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額已調減至以下較低者:(a)《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八B.41條所載現時規定有關投資金額相對SPAC併購目標議定估值所佔的百分比;或(b) 5億港元。SPAC必須證明其在公佈SPAC併購交易時已落實會獲得規定的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就SPAC併購交易中第三方投資者的獨立性要求而言,《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八B.40條下的測試已作出以下調整,使其與特專科技公司的資深獨立投資者的獨立性測試(「 十八C 章獨立性測試」)一致:

 

  1. 第三方投資者是否獨立,將按該投資者對SPAC併購交易作出相關投資的最終協議簽署之日以及直至因SPAC併購交易完成而產生的上市發行人上市期間作為評定基準;

 

  1. 以下人士不會被視為獨立第三方投資者:
  1. SPAC或SPAC併購目標的核心關連人士,惟任何SPAC或SPAC併購目標的大股東僅因其對SPAC或SPAC併購目標的持股規模而被視為核心關連人士者除外(受限於下文第(b)(ii)段);
  2. SPAC或SPAC併購目標的控股股東(或任何被視為控股股東的一組人士的其中一員);
  3. SPAC併購目標的創辦人及其緊密聯繫人;及

 

  1. 聯交所保留按個別事實及情況將任何其他人士視為非獨立的權利。例如,與SPAC發起人或SPAC/SPAC併購目標的控股股東或SPAC併購目標的創辦人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或安排的人士通常不被視為獨立。

 

修改後的獨立第三方投資門檻及第三方投資者的獨立性規定適用於所有預期在三年實施期內公布的SPAC併購交易。要求SPAC必須獲得獨立第三方投資才可完成SPAC併購交易的目的是為了減低估值不實的風險。同樣地,有關獨立性規定的修改是為了減低與估值困難及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測試(原是為其他目的而設)的應用有關的疑慮。

 

指引信、常問問題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的更新

 

聯交所已更新以下指引及常問問題11.2-編號29,以反映有關惡劣天氣交易的《上市規則》修訂:

 

 

繼證監會及聯交所於 2024 年 8 月刊發聯合公告後,指引信 HKEX-GL113-22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常問問題已予更新,為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十八B 章在聯交所上市或尋求在聯交所上市的 SPAC 提供指引,並反映對《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八B章關於對SPAC併購交易的獨立第三方投資規定的短期修改。同日,聯交所於其網站刊載《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的追蹤修訂,以反映對《主機板上市規則》第十八B章及第十八C章有關(i) 對於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時的最低市值;及(ii)對SPAC併購交易的獨立協力廠商投資規定。

 

聯交所紀律制裁

 

在 2024 年第三個季度,聯交所公佈了7個涉及 (i)牽涉與關連方或未經披露和符合程序規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維護上市發行人的利益、配合調查及促使/提供對聯交所的查詢的實質性答覆、 (iii) 董事在交易中違反其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或《標準守則》規定的責任及(iv) 財務資料披露不准確及不完整或延遲刊發業績。上市發行人應謹慎行事,並建立適當的制衡和交易監督機制。

 

新聞發布日期

上市發行人/有關董事行為摘要

2024年9月24日

國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228)三名前任董事

  • 於2021年,相關董事批准該上市發行人收購兩家持有馬來西亞興建中的物業單位的目標公司。在收購事項進行時,目標公司仍未向發展商付清物業單位的款項。根據收購事項的條款,賣方及/或其相關人士仍然承擔目標公司須向發展商支付餘款的責任。
  • 該上市發行人透過向賣方發行該上市發行人總值1.088億元的新股份,全數付清了收購事項的款項。向其中一名賣方配發的代價股份設有禁售安排,但該上市發行人其後同意其部分解除。
  • 賣方及/或其相關人士沒有履行支付餘款的責任。工程亦告延誤。該上市發行人未獲交付任何物業單位。而賣方出售了大部分代價股份。
  • 相關董事應注意到收購事項涉及重大風險,包括賣方及其相關人士未必會履行支付餘款的責任,及/或物業工程未必可竣工。賣方的信用風險相當高。
  • 相關董事未有就賣方及其相關人士的財務能力進行盡職審查,收購事項完成後亦未有妥善監察有關項目,包括相關款項的支付以及工程的進展。相關董事在收購事項中違反其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
  • 三名前任董事被批評。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該三名前任董事須各自完成15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相關董事日後若要再獲委任為任何聯交所上市公司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完成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3小時:(i) 董事職責;及(ii)《企業管治守則》。

 

2024年9月10日

中國正通汽車服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28)及五名前董事

  • 該上市發行人一家附屬公司於2016年訂立承諾,若一家由前主席兒子擁有大部分股權的公司未能償還貸款及贖回若干投資(金額合共約人民幣18億元),則附屬公司須支付有關差額。此項2016年承諾其後於2020年3月由三份協議取代。
  • 2016年承諾及2020年協議(合計)各自構成主要及關連交易。該上市發行人並未就有關交易遵守《上市規則》。
  • 前主席批准了2016年承諾及2020年協議,但未有申報及避免他在有關交易中的利益衝突。他沒有披露有關交易涉及其兒子的公司。他亦未有避免參與批准有關交易。
  • 就批准有關交易事宜上,前主席將其家族利益凌駕於該上市發行人利益之上。他向董事會隱瞞了2016年承諾。他沒有通知沒參與批准2020年協議的董事有關該等協議。他亦未有採取行動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就有關交易遵守《上市規則》。
  • 三名前任董事批准了2020年協議,但未有獨立考慮有關協議是否符合該上市發行人利益、對該上市發行人的潛在風險及如何減低相關風險等事宜。他們亦未有就2020年協議通知其他董事。就2020年協議之事,他們過於依賴該上市發行人合規部處理《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而未有採取行動監察《上市規則》下的責任是否得到適當處理。
  • 前主席及一位前任董事沒有在聯交所的調查中給予合作。
  • 聯交所批評該上市發行人及其兩名前董事。
  • 聯交所公開譴責五名前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兩名前董事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三名前任董事若要再獲委任為任何聯交所上市公司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完成21小時關於監管及法律議題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 3 小時:(i) 董事職責;(ii)《企業管治守則》;(iii)《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的規定;及 (iv)《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

 

2024年8月27日

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14)及三名前任董事

  • 於2019年至2021年間,該上市發行人多家附屬公司為若干實體(包括該上市發行人當時的控股股東)的利益向其提供逾人民幣534億元的財務資助。財務資助包括擔保、存款質押及資金往來,而並未為該上市發行人帶來任何明顯的商業利益。該上市發行人最終遭受巨額虧損,此等財務資助乃當時的控股股東於運用其當時作為控股股東的影響力後的結果。
  • 儘管三名前任董事的明顯利益衝突,他們仍參與了該上市發行人向當時的控股股東提供的財務資助。他們未有向該上市發行人董事會匯報有關事宜,亦未有促使該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適用於財務資助的規定。
  • 該上市發行人後來發現未披露的財務資助,導致其延遲刊發及寄發財務業績及報告。
  • 基於上述行為,三名前任董事違反其董事職責及盡力促使該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責任。其中兩名前任董事亦未有在聯交所的調查中給予合作。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上市發行人及其三名前任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兩名前董事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向一名前董事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024年8月1日

GSN Corporations Limited(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242)及時代環球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10)董事

  • 上市科對G先生(GSN Corporations Limited(「GSN」)除牌時的執行董事及時代環球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時代環球」)的前任執行董事)及L女士(GSN前任執行董事)有否履行《上市規則》所述的董事職責和責任展開調查。G先生及L女士未有回覆上市科的調查及提醒信函。他們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
  • 聯交所公開譴責他們及向他們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4年7月11日

中國瑞風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27)一名前任董事

  • 上市科就該上市發行人的前執行董事有否履行《上市規則》所述的董事職責和責任展開調查。該前執行董事未有回覆上市科的調查及提醒信函。他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前執行董事及向他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4年7月8日

智富資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7)及12名董事

  • 於2018年1月,該上市發行人宣布收購湛江若干地皮。在收購後一年內,該上市發行人於其公告及財務業績中所披露的土地價值先後出現極大落差:於2017年12月、2018年6月30日及2018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價值分別為11.5億元人民幣、80億元人民幣及31億元人民幣。
  • 該上市發行人於2018中期業績中所披露的土地價值飆升達七倍,促使其2018中期業績公開錄得30億港元盈利,對該上市發行人所披露的財務狀況造成重大影響。反觀過去三年,該上市發行人每年的全年業績不是虧損便是少於1億港元盈利。
  • 董事依賴單單一項估值來核准2018中期業績,更沒有採取足夠措施確保他們能夠合理地信賴該估值,因此他們並未有妥善履行職責。雖然他們沒有土地估值方面的專業知識,但面對土地估值大幅躍升卻沒有徵詢估值師的意見,亦無考慮尋求第二意見或其他專業意見。再者,有關該土地價值及╱或估值方法,2018中期業績的披露也未能做到在各重要方面準確完備。
  • 聯交所批評該上市發行人及其十名現任和前任董事。
  • 聯交所公開譴責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一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七名相關董事須各自完成17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包括《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及另外五名相關董事日後若要再獲委任為任何聯交所上市公司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須完成17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包括《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

 

2024年7月4日

綠新親水膠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84)一名前任董事

  • 一位前非執行董事作為該上市發行人控股股東(透過一致行動協議),於2022年及2023年的禁售期內,先後於18個交易日內進行了共44宗有關該上市發行人證券的交易。他當時為該上市發行人董事。他並未遵守《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的規定。
  • 該名前非執行董事誤以為《標準守則》不適用於非執行董事,因此未有告知該上市發行人有關交易的事宜,導致該上市發行人在公告中就控股股東權益作出了不準確的披露。
  • 聯交所告知該名前非執行董事在《標準守則》下的責任後,他承認違規。其後他同意和解,有助盡早解決本紀律處分程序。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名前非執行董事。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該名前非執行董事完成 17 小時關於監管及法律議題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3小時:(i)董事職責;及(ii)《企業管治守則》;以及2小時關於《上市規則》下有關《標準守則》的規定。

 

證監會

 

收購通訊第70

 

提醒有關人士計劃登記電子呈交系統的所需時間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要求要約人(包括有意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股份[4]的有意賣方[5]在若干情況下作出公布(《收購守則》規則3.1及3.3)。如受要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與《收購守則》相關的文件必須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刊登於披露易網站上(《收購守則》規則12.2)。

 

要約人或有意賣方作出的公布通常是聯同受要約公司或在其協助下而發表的。然而,要約人或有意賣方有時可能需要自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所需披露,以維持市場信息充分。舉例而言,根據《收購守則》, 在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被接觸之前,發表公布的責任通常由要約人承擔。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上市的要約人或有意賣方的行動,亦可能觸發相關交易所的規則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的披露規定。此外,要約人有時可能選擇在不牽涉受要約公司的情況下發表(除其他事項外)確實意圖公布。

 

證監會強調,如要約人或有意賣方並非在聯交所上市,且擬在不牽涉受要約公司的情況下發表與《收購守則》相關的文件,它便必須在規劃交易時間表時,計劃為接達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電子呈交系統以完成事先登記的所需時間。有關人士有責任熟習相關程序(包括就登記電子呈交系統提交證明材料的要求)及預留足夠的時間來完成登記流程,以免延遲刊發有關文件。

 

有關惡劣天氣安排的提醒

 

聯交所就惡劣天氣交易制定的新運作模式和安排已於2024年9月23日實施。就《收購守則》而言,證監會提醒市場參與者,惡劣天氣交易日[6]是被視為營業日,而除非《應用指引27》另有規定,否則如欲因惡劣天氣情況[7]而延長《收購守則》所規管的期限,須事先獲得寬免。如在惡劣天氣方面有任何關於《應用指引27》或《收購守則》規定的疑問,應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

 

該通訊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乙)市場更新

在 2024年第三個季度向聯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請為27宗,上市新股為15宗,其中包括不同的業務。近期主板上市的一些例子為:

 

上市發行人

描述

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300

 

一家全球領先、技術驅動的智能家居和商業及工業解決方案供應商。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4.3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30,668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483.3 億港元。

 

黑芝麻智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533

 

一家車規級計算系統芯片(「SoC」)及基於SoC的智能汽車解決方案供應商。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5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950.8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180.4億港元。

 

西銳飛機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507

 

一家設計、開發、製造及銷售私人航空業公認的優質飛機的公司,在安全、技術、連接、性能及舒適度方面均有所創新。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0.6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1,392.02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69.5億港元。

 

上海聲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2495

 

一家中國的信息技術解決方案提供商。公司為企業級用戶提供服務,以提升其信息交換和商業交互方面的便利性及智能化程度。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2.5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571.65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29.1億港元。

 

方舟云康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086

根據灼識諮詢的資料,公司以2023年平均月活躍用戶計是中國最大的線上慢性疾病管理平台。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5.6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67.09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95.0億港元。

 

邁富時管理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657

中國一家企業數字化解決方案提供商,專注於通過其百望雲平臺提供SaaS財稅數字化及數據驅動的分析服務。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5.6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228.87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32.6億港元。

 

 

 


[1] 所需通訊包括 (i) 有關證券持有人會議的指示,包括出席會議的指示及委派代表相關指示(包括代表的委任和撤銷(如有)以及有關代表在該會議上應如何就某項議案投票的指示);及 (ii) 就回應可供採取行動(定義見《上市規則》)的公司通訊發出的指示(就供股涉及的任何暫定配額通知書作出的指示除外)。

[2] 公司行動款項指發行人就其公司行動向證券持有人支付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分派股息及其他權益;與供股、公開發售和優先發售有關的申請及/或(如適用)額外申請的退款;以及與收購和私有化有關的付款。

[3] 由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運作的結算所自動轉賬系統,用以實時全額結算銀行同業支付交易。

[4]通訊內凡對股份的提述即視為包括房地產基金單位及香港預託證券(如適用)。

[5] 指涉及與有意要約人進行的談判或討論,並持有相關上市公司30%或以上投票權的一名或多名股東。

[6] 「惡劣天氣交易日」指有一個或多個惡劣天氣訊號於交易時段內生效的交易日。

[7] 惡劣天氣情況指香港天文台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或香港特區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布。

 

 

關於本行

 

何韋律師行是一所領先、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務結合律師的深厚經驗和遠見。

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人身傷害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信託資產保值;遺囑、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物業及建築物管理;銀行業務;欺詐行為;不良債務;基金投資;虛擬資產;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及合規事宜。


作為一家獨立的律師行,我們能將法律和商業上利益衝突的情況減至最低,為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本行合夥人在香港發展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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