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季刊 - 二零二六年一月
2026-01-12

  何韋律師行的資本市場季刊旨在為您提供2025年第四季度各種監管和市場更新的概況,其中包括規則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訂的摘要,以及香港監管機構作出的重要決定。我行還將重點介紹過去 3 個月的一些主要市場交易。

  

甲) 監管更新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修訂

 

聯交所易於2025年12月17日)就2025年8月1日刊發《建議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規定》的總結及進一步諮詢文件中有關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的公眾諮詢(《持續公眾持股量諮詢》)刊發諮詢總結。由於獲絕大部分回應人士支持,聯交所已大致按諮詢文件中提出的建議略作修訂後將落實各項建議。

 

所採納的主要改革措施包括:

 

  1. 替代持續公眾持股量門檻:除了上市時規定須符合的百分比門檻外,發行人可選用替代門檻來滿足持續公眾持股量要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類別必須 (i) 佔上市股份類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至少10%,及 (ii) 達至少10億港元的市值,以便為進行資本管理交易(例如股份回購)提供更大靈活度

 

  1. 針對A+H發行人的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H股的公眾持股量須佔已發行H股所屬類別股份總數(即A股及H股)的至少5%,或達至少10億港元的市值,以確保一直有足夠數量的H股可供公眾買賣;

 

  1. 對所有上市發行人實施新的定期匯報公眾持股量規定,同時要求公眾持股量不足的發行人承擔額外的披露責任及限制其進行公司行動,以提升透明度和鼓勵發行人及時恢復公眾持股量;及

 

  1. 參照發行人的公眾持股量市值及百分比,識別出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3的發行人。聯交所不會將這些發行人的股份停牌,但會在其股份名稱後加上股份標記(「-PF」)以資識別。若他們未能在18個月(GEM:12個月)的補救期內恢復公眾持股量,聯交所便會將其股份除牌。

 

上述的《上市規則》修訂已於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並適用於所有上市發行人。

 

該諮詢總結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指引信、常問問題及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的更新

 

交易所于2025年12月31日刊發新指引信HKEX-GL121-26,就為上市發行人就有關公眾持股量的持續責任提供指引。指引内容涵盖就適用門檻計算市值,定期匯報責任,公眾持股量不足及股份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 。

 

具体而言,發行人須根據《主板規則》第13.32D及19A.28D條(《GEM規則》第17.37D及25.21D條)遵守公眾持股量的定期披露責任,概要如下:

 

匯報責任

月報表

年報

確認符合適用的持續 公眾持股量門檻

所有發行人

所有發行人

最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門檻

選用初始指定門檻的發行人

選用初始指定門檻的發行人

實際公眾持股量百分比

選用市值門檻的發行人

所有發行人

實際公眾持股量市值

選用市值門檻的發行人

選用市值門檻的發行人

股權結構

不適用

所有發行人

股本架構

不適用

所有發行人

 

倘發行人的公眾持股量低於適用的公眾持股量門檻,其必須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恢復其公眾持股 量。發行人的董事會應及時制定幷公布具體及可行的行動計劃10,以恢復至所需的最低公眾持 股量,其中應包括有關計劃每個階段工作的時間表,以證明及確保發行人可在合理時間內恢復 至所需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聯交所可在適當情况下就計劃是否足够提供指引及就時間表提供意 見。然而,發行人有責任制定有效的恢復計劃,以確保其可重新遵守適用的持續公衆持股量門 檻。

 

該指引信副本可按此處参阅。

 

联交所纪律制裁

 

在 2025 年第四个季度,联交所公布了6个涉及 (i)牵涉与关连方或未经披露和符合程序规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维护上市发行人的利益、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职责和义务、配合调查及促使/提供对联交所的查询的实质性答复、及(iii) 上市发行人的内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的不足。上市发行人应谨慎行事,并建立适当的制衡和交易监督机制。

 

新聞發布日期

上市發行人/有關董事 – 行爲摘要

2025年11月25日

泰加保險(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6161)及六名董事

  • 當時,该上市发行人為一家長期停牌公司,其股份自2022年起已暫停買賣。该上市发行人必須於2023年7月4日或之前(其中包括)證明其擁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支持其繼續上市及復牌,否則便會被除牌。

  • 2023年3月3日至6月5日期間(復牌期限前數月),该上市发行人刊發了一系列公告(公告),內容涉及其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擬開展的新保險業務以及該上市發行人復牌前景。這些公告均經該上市發行人當時的董事會批准刊發。

  • 然而,這些公告存在重大不準確及不完備之處,且就该上市发行人在阿聯酋開展保險業務的準備狀態給予誤導性印象。

  • 調查發現,该上市发行人當時對相关持牌保险公司卻僅進行了初步盡職審查,既未就喜馬拉雅的監管狀況及相關牌照許可經營範圍徵詢恰當的意見。所進行的盡職審查亦不充分,不足以確認其牌照狀況、許可業務範圍、適用監管規定及營業牌照續期流程。

  • 董事對公告的準確性表現罔顧漠視。

  • 除谴责外,联交所向该上市发行人除牌時的董事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025年11月18日

納尼亞(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607)兩名董事

  • 聯交所就兩名董事是否履行董事職責進行調查。作爲調查的一部分,聯交所分別向他們發出調查函及提醒函。他們僅回覆聯交所部分而非全部的查詢。

  • 除譴責外,聯交所向該上市發行人除牌時的董事作出不適合性聲明。

2025年11月11日

合景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13)、六名現任董事及一名前公司秘書

  • 本個案有關該上市發行人遲遲未有就兩項主要交易發送資料通函,以及一直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 回覆聯交所的查詢。

  • 聯交所裁定相關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職責,亦未有盡力促使該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

  • 作為該上市發行人當時的授權代表,未有擔當該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確保該上市發行人董事會(董事會)知悉聯交所的來函及查詢。

  • 該公司秘書亦未有就該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事宜,爲董事會提供適當的意見 及協助。他的作爲及不作爲導致該上市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上市發行人、其六名現任董事及一名前公司秘書。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相關董事及該前公司秘書各人在 90 天內完成 18 小時有關監管和法律議題以及《上 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i)董事職責;(ii)《企業管治守則》;及(iii)《上市規 則》第十四章的規定,三項內容各佔最少三小時。

2025年11月4日

全民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170)、六名前董事及首席營運官

  • 這是2021年《上市規則》相關修訂生效後聯交所首次對因爲導致違反《上市規則》的上市發行人高級管理階層成員作出的紀律行動。

  • 在2022年7月至10月期間,該上市發行人當時的主席、執行董事兼大股東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兩家中國附屬公司訂立一份據稱的租賃協議和一份據稱的購買協議,並支付相關款項。有關交易被發現純屬虛構、缺乏商業實質及/或屬用於掩飾挪用該集團大部分資金的欺詐計劃。

  • 該上市發行人董事,未有積極關心該集團的中國業務。他們任由該上市發行人未就該集團中國業務制定任何或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包括合約審批及付款授權)。他們亦未能發現租賃協議及/或購買協議中的多項警號,也沒有就此作出適當的跟進。

  • 一名爲該上市發行人高級管理階層成員,負責監督該集團的分租業務,應為董事提供充足的資料,以使他們能夠作出有根據的決定。在履職過程中,他發現協議中據稱的業主並非相關物業的擁有人,卻沒有及時向董事會匯報。該行爲導致董事會在沒有妥為知悉該物業的狀況下,批准該上市發行人刊發載有對該物業的不準確陳述的公告。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上市發行人、其六名前董事及該上市發行人除牌時的集團首席營運官。

  • 聯交所向他們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并進一步指令該集團首席營運官須完成 17 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GEM 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内容: (i)董事職責;(ii)《企業管治守則》;及(iii)《GEM 上市規則》第 17.56 條的規定。

 

2025年10月23日

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2346)兩名前董事

  • 於2019年5月上市時,兩名前董事向該上市發行人保薦人或其他董事披露13筆涉及該上市發行人一家附屬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的未償還貸款。有關貸款構成該集團的重大財務負債,但該上市發行人招股章程中並未披露有關貸款。

  • 截至2020年8月,有關貸款仍未清償。在該上市發行人其他董事未有批准或不知情的情況下,前董事致使該附屬公司將其物業抵押以擔保有關貸款。兩名前董事均未有促使該上市發行人在提供有關抵押前先諮詢合規顧問。有關抵押構成該上市發行人的主要及關連交易,應按《上市規則》的規定予以披露並待取得獨立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兩名前董事也均未有促使該上市發行人遵守有關規定。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兩名前董事及向他們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025年10月8日

東方滙財證券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01)及六名前董事

  • 本個案涉及董事會嚴重失職,未有妥善管理並監督該上市發行人的放債業務。儘管借款人欠款違約情況增加,且核數師亦針對多筆貸款的執行性發出警號,但該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未採取行動以保障該上市發行人的資產,導致該上市發行人蒙受重大減值虧損。

  • 2015至2022年間,該上市發行人向多名個人客戶授出合共3.78億港元(包括利息)的多筆貸款,並將貸款期限延長。該上市發行人在授出貸款或延長貸款期限前只進行了高級別的盡職審查,而沒有(其中包括)確保相關中國內地物業均有妥為登記為貸款抵押品,以便萬一借款人違約時該上市發行人可對抵押品進行強制執行。

  • 該上市發行人的核數師早於2018年已提醒該上市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貸款抵押品並未登記,會導致抵押品的可強制執行性大大降低,並要求審核委員會將情況告知該上市發行人。

  • 儘管核數師多番提醒及借款人多年來未能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大部分,但該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仍沒有採取足夠措施保護該上市發行人的資產,還不斷延長貸款期限。

  • 最終,所有借款人違約拖欠貸款,該上市發行人於2022/23財政年度計提減值撥備1.45億港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確認的減值損失總額為1.81億港元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上市發行人及其四名前董事。聯交所也公開批評其两名前董事。

  • 聯交所向他們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并進一步指令两名前董事須完成  18 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 3 小時:(i)董事職責;(ii)《企業管治守則》;及(iii)《上市規則》第十九章的規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

 

收購通訊第75期

 

關連獲豁免自營買賣商代表非全權委託客戶持有的證券

 

《收購守則》規則35.4訂明,與要約人或有關受要 約公司有關連的獲豁免自營買賣商不得就其擁有 的證券,就有關要約事宜進行投票。《收購守則》 規則35.3進一步訂明,與要約人有關連的獲豁免 自營買賣商不得同意接納要約,直至有關要約就 接納而言,已經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

 

若關連獲豁免自營買賣商以普通 保管人的身分代表非全權委託客戶持有證券,且已訂有合約安排,嚴禁該獲豁免自營買賣商在使 用該等證券進行投票或就該等證券接納要約時行 使任何酌情權, 證監會通常會視規則35.3及35.4 為不適用於該等證券。

 

《應用指引9》已予修訂,以總結證監會就關連獲豁免自營買賣商以普通保管人身分為非全權委託客戶持有證券所採取的做法。

 

該通訊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乙)市場更新

 

根據2025年前三季度觀察到的逐步復蘇趨勢,在 2025年第四個季度向聯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請為169宗,上市新股為50宗,其中包括不同的業務。近期主機板上市的一些例子為:

 

上市發行人

描述

臥安機器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6600)

臥安機器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臥安創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家庭機器人系統研發、生産及銷售的中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253.5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5.4 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179.2 億港元。

 

HashKey Holdings Ltd(股份代號:3887)

HashKey Holdings Ltd是一間主要從事提供數字資產金融服務業務的投資控股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392.7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4.8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184.7億港元。

 

創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788)

創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電解鋁及氧化鋁生產及銷售的公司。該公司通過兩個分部開展業務。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446.2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53.1億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429.9億港元。

 

樂舒適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698)

樂舒適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衛生用品的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812.8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22.3 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200.4 億港元。

 

蘇州旺山旺水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B - H股(股份代號:2630)

蘇州旺山旺水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發現、開發和商業化小分子藥物的中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6,237.4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5.27  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54.6 億港元。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603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工程機械的研發、製造、銷售和服務的中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51.9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33.1 億港元。迄今爲止,其市值約爲 162.9億港元。

 

上海摯達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號:2650)

上海摯達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家用電動汽車充電樁業務的中國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5,439.8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3.266 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120.8 億港元。

 

 

 

關於本行  

 

何韋律師行是一所領先、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務結合律師的深厚經驗和遠見。

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人身傷害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信託資產保值;遺囑、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物業及建築物管理;銀行業務;欺詐行為;不良債務;基金投資;
虛擬資產; 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及合規事宜。

 

作為一家獨立的律師行,我們能將法律和商業上利益衝突的情況減至最低,為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本行合夥人在香港發展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的了解。

 

免責聲明:本電郵所載資料及任何附件僅提供作就參考用途,並不旨在提供法律意見。如閣下有任何疑問,請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