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季刊 - 二零二五年四月
2025-04-22

何韋律師行的資本市場季刊旨在為您提供2025年第一季度各種監管和市場更新的概況,其中包括規則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訂的摘要,以及香港監管機構作出的重要決定。我行還將重點介紹過去 3 個月的一些主要市場交易。

 

) 監管更新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修訂

 

聯交所於2025年1月24日就2024年8月就其建議進一步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及其他《上市規則》修訂的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由於獲大部分回應人士支持,諮詢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建議將在略作修訂後予以採納。

 

對《上市規則》的修訂旨在使發行人可以靈活採用數碼通訊及支付科技,提升營運及監管效率,同時減低上市相關程序對環境的影響。所採納的建議及實施時間表如下:

 

採納的建議

 

  1. 發行人須向證券持有人提供選項,讓證券持有人可以電子方式向發行人發送指示(「建議A」);

 

  1. 發行人須向證券持有人提供選項,讓證券持有人可以電子方式接收公司行動款項(例如股息)(「建議B」);

 

  1. 發行人須向證券持有人提供選項,讓現有證券持有人可以電子方式支付向其提出的要約之認購款項[1](「建議C」);

 

  1. 取消向發行人提供混合媒介要約途徑[2](「建議D」);

 

  1. 發行人須確保其組織章程文件允許其舉行混合式股東大會以及提供電子投票(「建議E」);及

 

  1. 《上市規則》非主要及輕微修訂(「建議F」)。

 

實施日期

 

  1. 就建議A、建議B 及建議C - 於《證券及期貨(無紙證券市場)規則》生效之日(「無紙證券市場生效日期」) - 預期為2025年底

 

  1. 就建議D - 於允許混合媒介要約的《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公告》(香港法例第32L章)廢除之日;及

 

  1. 就建議E 及建議F - 2025210

 

過渡期

 

  1. 就建議A:

 

  1. 標準化所需通訊[3]無紙證券市場生效日期起計一年;及

 

  1. 非標準化所需通訊[4]無紙證券市場生效日期起計五年

 

  1. 就建議B 及建議C - 無紙證券市場生效日期起計一年;

 

  1. 就建議E - 發行人須在202571日後首次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或之前落實建議;及

 

  1. 就建議D 及建議F -  不適用

 

該諮詢總結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聯交所紀律制裁

 

在 2025 年第一個季度,聯交所公佈了9個涉及 (i) 牽涉與關連方或未經披露和符合程式規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維護上市發行人的利益、履行《上市規則》規定的董事職責和義務、配合調查及促使/提供對聯交所的查詢的實質性答覆、及(iii) 上市發行人的内控及風險管理系統的不足。上市發行人應謹慎行事,並建立適當的制衡和交易監督機制。

 

新聞發布日期

上市發行人有關董事行為摘要

2025年3月18日

中國網絡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055)的八名前董事

  •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間,該八名前董事促使該上市發行人(作為債權人)進行一連串合共約9,700萬元的交易,並於其後將相關債務人的還款期延長多達八次。
  • 於該上市發行人停牌當日,有關交易的未償還金額佔該上市發行人總資產約66%。該上市發行人於進行這些交易前未有作充分的盡職審查及風險評估,其後亦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作出延長。該上市發行人的財務部曾多次就相關交易作警告,但該八名前董事未有理會,並繼續進行交易。
  • 該八名前董事未有在交易中履行董事職責。
  • 該七名前董事沒有回覆上市科的調查及提醒信函。他們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八名前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一名前董事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 聯交所亦向該七名前董事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5年3月12日

東方滙財證券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01)一名前任董事

  • 上市科對該名前董事有否履行《GEM上市規則》所述的董事職責和責任展開調查。上市科向該名前董事發出調查及提醒信函,但聯交所沒有收到她的任何回覆。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名前董事及向她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5年3月11日

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2346)兩名前任董事

  • 儘管上市科一再發函跟進,該兩名前董事仍然沒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未有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董事責任。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兩名前董事及向他們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5年3月6日

 

花樣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77)、彩生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78)及九名董事

  • 本案涉及該等上市發行人就一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規避《上市規則》的若干規定。
  • 為緩解迫在眉睫的流動資金問題,該等上市發行人擬出售其附屬公司。與該附屬公司的買方訂立股份轉讓協議後兩天,其中一間上市發行人與買方訂立了短期(四天)借款協議,並以其於該附屬公司的權益作為該借款的抵押。該間上市發行人未能於到期時償還借款。買方根據借款協議下的權利要求其中一間上市發行人向其轉讓該附屬公司。實際上,該等上市發行人在股東不知情下出售該附屬公司,亦沒有根據《上市規則》規定取得股東批准。
  • 其中一名前董事承認,不論是磋商及執行借款,以及決定其中一間上市發行人拖欠借款,都是他一人所為。他無視了該等上市發行人的內部監控政策,導致該等上市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
  • 其他董事均在轉讓該附屬公司後不久才知悉該借款及被迫轉讓該附屬公司之事。儘管該等上市發行人董事會的部份成員(並不涉及於本紀律行動中)曾提出疑慮,本案中被譴責的該等董事並無就該等交易或該等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之事向其中一名前董事作出任何質詢或尋求進一步資料,原因是他們認為(其中包括)該等上市發行人當時需要緊急融資。
  • 他們也沒有質疑其中一名前董事的行為,包括其中一名前董事隱瞞借款協議一事並無視適用的內部監控政策。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等上市發行人、其九名前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一名前董事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八名董事須完成15/18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培訓。

 

2025年3月4日

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555)及一名現任董事

  • 於2016年至2021年間,一名現任非執行董事因拖欠私人貸款未還,貸款人向他和該上市發行人一家附屬公司提起訴訟,其後該名現任非執行董事讓該附屬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 涉及該附屬公司的有關擔保及其後的和解協議均構成須予公布的關連交易,但該上市發行人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的規定。
  • 由於該名現任非執行董事未有適時向該上市發行人董事會匯報有關事宜及交易,該上市發行人亦違反《上市規則》。
  • 儘管該名現任非執行董事將有關事宜交由該上市發行人一名內部中國法律顧問處理,但他未有與該人員作出跟進,以確保有關事宜及交易已根據該上市發行人內部監控程序及《上市規則》適當及適時地向董事會匯報及予以處理。有關事宜直至2023年1月才被該上市發行人前任核數師揭發。
  • 該上市發行人及該名現任非執行董事同意以和解方式處理這次紀律行動。他們沒有就其各自的違規事項提出抗辯,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向他們作出的制裁及指令。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名現任非執行董事。
  • 聯交所批評該上市發行人。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該名現任非執行董事須完成21小時的培訓。

 

2025年2月20日

 

鑫苑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95)兩名前董事

  • 聯交所裁定兩名前董事未有回覆聯交所的調查相關通訊,即未有在調查中給予合作,因此違反《上市規則》。
  • 該兩名前董事牽涉於聯交所就該上市發行人進行兩項不同的調查當中。
  • 2022年,聯交所在完成一項調查後對該兩名前董事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公開譴責,指其就該上市發行人訂立的若干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違反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董事職責和責任。該兩名前董事在該調查中向聯交所給予合作。
  • 於上述紀律制裁實施前後,該上市發行人發現其附屬公司的若干定期存款被質押,並就此展開了調查。
  • 2023年,聯交所就該兩名前董事有否就相關質押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董事職責和責任展開另一項調查。然而,該兩名前董事並未在該調查中給予合作。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兩名前董事及向他們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025年2月11日

百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74)兩名前董事

  • 該兩名董事在2019年批准該上市發行人收購兩家目標公司(每家目標公司均分別持有一家物業公司的49%股東權益,而相關物業公司同意購買位於馬來西亞的若干在建物業單位)。其餘的51%權益均由一名馬來西亞投資者持有。
  • 在收購事項進行時,該兩家物業公司仍未向發展商悉數支付款項。賣方承擔了未付款項的49%。
  • 該上市發行人透過向賣方發行該上市發行人總值6,400萬元的新股份,全數付清了收購事項的款項。賣方承諾如該上市發行人因物業協議而蒙受或招致任何索求、損失等,賣方將向其作出彌償。該上市發行人並無實施其他管制或限制措施以確保代價股份不會在沒有該上市發行人的事先同意或知悉下被出售。
  • 賣方及馬來西亞投資者未能向發展商履行支付款項餘額的責任。物業工程有所延遲,於2021年12月才竣工。2022年4月,發展商因未收到款項而終止物業協議,但該上市發行人直到2022年上半年左右才知悉此事。物業單位最終概無交付給物業公司。
  • 該兩名前董事違反了《上市規則》,即 (i) 所進行的盡職審查沒有涵蓋賣方的財務能力,盡職審查並不足夠,(ii) 收購進行後沒有妥善監察有關項目,包括賣方及馬來西亞投資者的付款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展,亦沒有確保及時獲得有關事宜的最新消息及 (iii) 沒有促使該上市發行人而該上市發行人也沒有行使委任物業公司董事的權利,亦沒有對賣方採取任何行動並追討該上市發行人因物業單位未能交付而蒙受的損失及損害。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兩名前董事。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該兩名前董事須完成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15小時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 3 小時:(i) 董事職責;及(ii)《企業管治守則》。

 

2025年1月16日

 

指尖悅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60)及八名前董事

  • 該上市發行人於2018年7月上市,兩個營業日後,該上市發行人使用上市所得款項淨額的46% 認購非上市財富管理產品,嚴重偏離其招股章程所述的上市所得款項擬定用途。
  • 該上市發行人違反了《上市規則》,即 (i) 該上市發行人並未於招股章程、配發結果公告以及相關年報及中期報告披露其擬使用上市所得款項進行上述認購事項及/或上市所得款項擬定用途的變更。該上市發行人亦未有在進行認購事項前諮詢其合規顧問;及 (ii) 三名前董事沒有履行其董事責任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 於2018年至2021年間,該上市發行人授出及/或延長了22筆貸款,總額約4.265億元人民幣。大部分相關貸款均無抵押。該上市發行人並未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管治其放貸活動,且直到大多數貸款出現違約情況之前,董事會對有關放貸活動一直都沒有妥善監督。
  • 相關貸款是在 (i) 沒有對借款人及/或其擔保人和抵押品(如有)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及/或信用評估及 (ii) 沒有適當評估獲提供的抵押或擔保的可執行性的情況下授出。在截至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中,約84% 的應收貸款均已減值。
  • 該上市發行人違反了《上市規則》,即 (i) 該上市發行人沒有公布多筆構成《上市規則》下須予披露的交易的貸款;(ii) 七名前董事沒有履行其須採取足夠行動保障該上市發行人權益的董事責任,包括就放貸活動制定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及 (iii) 三名前董事在進行、監督及/或監察放貸活動以及管理該上市發行人資金時沒有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他們亦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 此外,四名前董事被裁定沒有在聯交所的調查中給予合作。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上市發行人、四名前執行董事及一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一名前董事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 聯交所向四名前董事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 聯交所亦批評三名前董事。
  • 聯交所亦指令三名前董事須完成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GEM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18小時培訓,當中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 3 小時:(i) 董事職責;(ii)《企業管治守則》;及(iii)《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的規定。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若二名前董事任何一人於紀律行動聲明日期起計14天後擔任該上市發行人及/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該上市發行人的上市地位將根據《上市規則》第2A.10A(2)(b)條予以取消。

 

2025年1月9日

 

皇庭智家控股有限公司(前稱慕容家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575)及三名前董事

  • 該三名前董事均為該上市發行人附屬公司的董事及/或高級管理階層。
  • 於2021年10月,兩名前董事促使該附屬公司為其一名前董事私人持有的公司欠第三方約人民幣2,080萬元的欠款提供擔保。
  • 事件中明顯出現利益衝突,但兩名前董事並無避免及/或管理有關衝突,也沒有促使該上市發行人遵守適用於有關擔保的《上市規則》。
  • 一名前董事對有關擔保不知情。不過,他承認自己不熟悉該上市發行人的運作,也沒有監察該附屬公司的運作及業務決策。他未能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責任,違規情況極嚴重。
  • 聯交所公開譴責該上市發行人及該三名前董事。
  • 除公開譴責外,聯交所向該三名前董事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 聯交所進一步指令該上市發行人須進行獨立內部監控檢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

 

收購通訊第72

 

不得透過投資者會議或其他方式不平等地發布資料

 

適時披露關鍵性資料對於投資者作出有根據的評估及市場維持公平有序至關重要。上市公司應採取措施確保以平等的方式發布內幕消息。就要約而言,除了受要約公司外,要約人亦須履行有關責任。

 

涉及的財務顧問應就其代表行事的受要約公司或要約人在《公司收購、合併和股份回購守則》的(「收購守則」)規則8.1(資料的提供)和規則34(向股東作出的徵求行動)下的責任,向它們提供建議。

 

若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違反《 收購守則 》規則8.1發布了關鍵性的新資料或重要的新意見,因而財務顧問未能出具所需的確認書,有關財務顧問便應向證監會執行人員匯報該事件,並建議其客戶立即向所有股東及市場公布該等新資料或意見 。

 

鑑於以平等的方式發布資料至為重要,證監會提醒受要約公司或要約人不要在其財務顧問不知情或不在場的情況下安排任何投資者會議,不論該會議是否為徵求投票委託書、選票或要約接納書而舉行,或以其他方式與要約有關。

 

該通訊的副本可按此參閱。

 

乙)市場更新

 

在 2025年第一個季度向聯交所提交的主機板新股申請為55宗,上市新股為17宗,其中包括不同的業務。近期主機板上市的一些例子為:

 

上市發行人

描述

古茗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64

一家行業領先、快速增長的中國現製飲品企業。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93.9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721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394.3 億港元。

 

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份代號:6693

 

一家主要從事黃金的採、選和銷售業務的公司。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8.5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2,676.3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33.9 億港元。

 

                          

布魯可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25

 

一家中國拼搭角色類玩具的領導者。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5,999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557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341.2 億港元。

 

南山鋁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610

 

一家東南亞氧化鋁製造商,致力於不斷加強在該地區的市場地位。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2.9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2,220.8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148.2 億港元。

 

維昇藥業

(股份代號:2561

 

一家處於研發後期、產品接近商業化的生物製藥公司,專注於在中國(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提供特定內分泌疾病的治療方案。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71.6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672.3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60.6 億港元。

 

 新吉奥房車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561

一家澳洲和新西蘭擁有廣泛業務網絡的房車公司,設計、開發、製造及銷售定製拖 掛式房車。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5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253.41百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約為 13.7 億港元。

                          

 

 

 


[1] 包括向現有證券持有人公開招股、供股、優先發售及發行紅利證券。

[2] 混合媒介要約指發行人或集體投資計劃要約人可就若干證券的公開發售派發不隨附印刷本招股章程的紙本申請表格的要約過程,前提是(其中包括)有關招股章程須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及發行人/集體投資計劃要約人的網站,並可應公眾人士要求於指定地點(毋須與派發申請表格的地點相同)免費提供招股章程印刷本。

[3] 有關證券持有人會議的指示(例如委任代表相關指示)及股息選擇指示。

[4] 不屬於標準化所需通訊的指示。

 

 

 

關於本行

 

何韋律師行是一所領先、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務結合律師的深厚經驗和遠見。

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人身傷害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信託資產保值;遺囑、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物業及建築物管理;銀行業務;欺詐行為;不良債務;基金投資;虛擬資產;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及合規事宜。


作為一家獨立的律師行,我們能將法律和商業上利益衝突的情況減至最低,為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本行合夥人在香港發展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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