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季刊 - 四月
2023-04-04

 何韦律师行的资本市场季刊旨在为您提供2023年第一季度各种监管和市场更新的概况,其中包括规则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订的摘要,以及香港监管机构作出的重要决定。我行还将重点介绍过去 3 个月的一些主要市场交易。

  

甲) 监管更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修订及指引信更新

联交所已引入新的《上市规则》第 18C 章及相关指引信(HKEx-GL115-23) (2023年3月)(「指引信」)扩大上市框架,使特专科技公司可在新的上市制度(「新上市制度」)下在联交所主板上市。指引信载列一份特专科技行业及可接纳领域名单,属于名单内的行业及领域但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章所载关于收益或盈利营运纪录要求的申请人,现将合资格根据《上市规则》第18C章提交上市申请。

 

在新上市制度下,上市申请人分类为已商业化公司及未商业化公司。已商业化公司是指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特专科技业务所产生的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商业化收益门槛」)的公司。未商业化公司是指在上市时尚未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的特专科技公司。已商业化公司及未商业化公司的上市资格有所不同,而对于未商业化公司的要求则更为严格。特专科技公司必须符合在新上市制度下有关向独立定价投资者分配股份及初始零售分配和回拨机制、最低自由流通量、发售规模及加强招股书披露等方面的特定要求。特专科技公司发行人的持分者必须符合关于首次公开招股后禁售期的特定要求,而未商业化公司则须遵守额外的持续责任。有关新上市制度下上市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摘要,请按此参阅我们发布的企业新闻快讯(只有英文版本)。

 

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的咨询文件 (「咨询」)

在实施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的中国内地监管新规[1]及废除《特别规定》[2]及《必备条款》[3] 后,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说明对《上市规则》第 9 章、第 19A 章和附录 13D及等效的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关于中国发行人的相应修订及有关中国内地新的备案制度对发行人发行证券的影响的常问问题118-2023。联交所并未就针对中国内地监管新规而对《上市规则》作出的相应修订进行公众咨询,并认为该等拟议相应修订不会损害对中国发行人的 H 股股东的保障,其中包括:

 

  1. 删除与中国发行人发行和回购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删除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3. 删除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要求的规定;及
  4. 修订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适用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新规定。

 

我行提醒中国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编制公司章程,并同时 遵循其现有关于某些决议的股东类别会议的章程及《必备条款》要求的其他规定,直至修改其公司章程为止。

 

此外,联交所就其拟议的《上市规则》修订进行了咨询,相关修订处理内资股和 H 股被视为不同类别所引起的问题,并删除或修改了某些为中国发行人设立且再无必要的额外股东保障规定,具体如下:

 

  1. 使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可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而不是分别参照内资股和H股)计算;
  2. 删除中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使有关中国发行人的合规顾问的若干规定与《上市规则》第三A章项下适用于所有其他上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一致,并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项下其他有关保荐人和合规顾问的职责的规定;及
  4.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 (i) 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及 (ii) 在中国发行人的新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中国与香港法律及法规之间的重大差异相关资料的若干规定。

 

咨询期于2023年3月24日结束,而有关实施相关《上市规则》的详情将于咨询总结中公布。

 

《2022 年发行人年报审阅》

联交所上市科发布了《2022 年发行人年报审阅》(「2022 年审阅》」),它们在审阅中采用了以主题划分的方法,并根据过往报告的审阅结果以及被视为风险较高的新兴趋势或事宜,挑选数个特定范畴来审阅,即 (i) 财务汇报及相关监控措施、(ii) 重大借贷交易及 (iii) 财务报表披露。《2022 年审阅》涵盖财政年结日在2021 年 1 月至 12 月的发行人年报,并列出建议做法。《2022 年审阅》的主要建议包括:

         

  • 董事应在审计前确保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是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编制而成、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提供充足而客观的资料,以证明相关会计估计假设属恰当、安排足够的资源以维持合适的风险管理及内控措施及审慎评估管理层采用的会计假设及估计。

 

  • 为避免非无保留意见以及延迟刊发业绩,管理层应持续按照董事会的政策设计、实施及监察风险管理系统及内控措施。上市发行人应为雇员和可能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对潜在不当行为关注的人建立举报政策和制度。

 

  • 审核委员应密切留意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确保其符合会计准则、检视重要的财务汇报判断及监察审计程序的成效,并监督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汇报系统、风险管理及内控措施。

 

  • 关于重大资产减值,董事及审核委员应确保及管理其信贷风险、贷款可收回性及抵押品的充足性。本行提醒经营放债业务的上市发行人作建议的最低限度披露,包括对发行人业务模式的描述、贷款组合的明细、有关应收贷款减值或撇销变动的讨论以及减值评估的基准,而上市发行人一般应披露应收贷款的详细资料,包括主要条款、发放贷款的原因及其如何切合上市发行人的业务策略,并披露对应收贷款的任何重大减值或撇销的讨论以及减值评估的基准。

 

  • 应对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用途及业务计划的重大变动作及时及充分披露。新上市发行人应在进行以下事项前先咨询合规顾问:(i) 刊发任何规管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ii) 任何拟议须予公布或关连交易或股份发行及购回;及(iii) 改变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用途。

 

  • 上市发行人可以透过以下方法改进其财务披露:(i) 对重大判断和估计提供更具针对性及详尽的资料以反映其当前情况、(ii) 持续检讨清晰度及透明度、(iii) 提早与审计师及估值师讨论估值及相关输入值、(iv) 于每个报告日评估贸易应收账款能否收回时,重新考虑过往方法是否仍然合适和确保在估算预期信用亏损时使用最新的数据、(v) 在进行收购时应熟悉相关会计规定、(vi) 作充分披露,以协助投资者了解其于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安排及未经合并结构性实体的权益连带的性质、风险及财务影响、(vii) 将直至财务报表批准日的事件都考虑在内及(viii) 就审计重点领域、持续经营和审计期间发现的新问题与审计师保持密切沟通,并迅速采取行动处理审计师提出的关注事项。

 

  • 提醒上市发行人应注意常见遗漏的地方(包括超出协定年度上限的持续关连交易、未有于订立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时作出公告及在购买投资产品时未有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规定)以确保其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并按其作出完整的披露。
  •  

本行提醒上市发行人于日后编备年报时应注意联交所于《2022 年审阅》所讨论的审阅结果及建议。

 

经修订的《有关股东大会的指引》

联交所于2022年2月28日发布经修订的《有关股东大会的指引(「《指引》」)。 《指引》于 2010 年 9 月 24 日首次发布,并不时更新。 《指引》协助发行人了解在召开及举行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时须作出的安排,并整合《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主要的修订涵盖多方面,例如 (i) 给予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的内容及发出会议通知的方式、(ii) 举行虚拟/混合式股东大会的作业模式和安排、(iii) 在有关董事的决议案中作的披露、(iv) 公布有关股东表决意向变更的补充资料、(v) 股东召开会议的要求、(vi) 企业股东委派代表的权利、(vii) 会议记录的内容、(viii) 违反《上市规则》的票数不计算、(ix) 累积投票安排及 (x) 投票表决结果公告的内容。本行提醒上市发行人在召开及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时应熟悉上述修订。请按此查看我们发布的企业新闻快讯(只有英文版本)以了解《指引》主要修订的摘要。

 

继《指引》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发布后,联交所亦撤回了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常问问题的问题11。

 

上市规则执行简报(2023年3月)

于2023年3月20日,联交所刊发了2023年3月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上市规则执行简报》」,涵盖了联交所对资料披露的期望、一些新上市发行人中常见的披露问题及联交所对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关注。《上市规则》强调向投资者提供足够资料的重要性,使其可以对发行人作出评估、并充分得知可能影响其利益的关键因素。《上市规则》规定在各种特定情况下必须进行披露,而披露必须及时作出,所披露的资料亦须完整和准确。否则,披露就失去其意义,甚或有欺诈之虞。联交所在调查新上市发行人所作出的披露时发现上市发行人未有适当披露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用途出现重大变更或资金流出。

 

联交所亦指出关于只披露「部分真相」及遗漏具有潜在敏感性但重要的事项的问题,令公告内容具误导性,尽管所述的为事实。而在董事及核数师辞任公告中只披露「部分真相」亦会产生问题。关于董事辞任,若董事在敏感时期、遭受压力(财务或其他方面),又或与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出现分歧等情况下辞任,联交所提醒上市发行人及董事必须小心谨慎,确保作出适当的披露。不能仅披露「部分真相」以避免解决敏感事宜或拖延时间。关于审计师辞任,仅提及审计过程或审计费用方面存在分歧而未有披露导致审计师辞任的进一步资料亦可能具误导性。公告可能会因遗漏了重要资料而具误导性,随后可能会有纪律行动处分。

 

联交所纪律制裁

在 2023 年第一个季度,联交所公布了9个涉及 (i) 牵涉与关连方或未经披露和股东批准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维护上市发行人的利益、配合调查及促使/提供对联交所的查询的实质性答覆及 (iii) 上市发行人的内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的不足。上市发行人应谨慎行事,并建立适当的制衡和交易监督机制。

 

新闻发布日期

上市发行人/有关董事 – 行为摘要

2023年3月28日

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364) , 十名现任及前任董事

  • 上市发行人在没有公布或披露收购事项的情况下收购人蔘地,而相关的收购须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 联交所在审阅由该公司提供以支持其复牌申请的财务报表草稿时发现收购事项
  • 财务报表草稿亦揭示了人蔘地重大减值,且现金几近耗尽及录得重大亏损
  • 负责收购事项的董事未进行足够的尽职审查,亦未取得适当的估值。其他董事均批准或知悉收购事项,但未有确保收购事项符合该公司利益。董事并未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 七名现任及前董事收到公开谴责及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 三名前任董事收到公开谴责并被指令参加培训

 

2023年3月21日

嘉年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股份代号:996)的前任董事

  • 联交所就该名前任董事有否履行《上市规则》所述的职责和责任作调查,而该名前任董事未有回覆并未有在调查中给予合作
  •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名前任董事的违反情况严重
  • 该名前任董事收到公开谴责及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023年3月16日

云游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84)的两名前任董事

  • 上市发行人就其授出的贷款录得减值亏损。有关减值占该上市发行人当时企业应收贷款总额的近四分之三
  • 尽管于贷款审批过程曾向该等董事提出担忧及风险警示,他们仍批准有关贷款且没有采取任何后续行动
  • 上市发行人的贷款业务存在若干内控缺陷
  • 一名前任董事收到公开谴责,而另外一名前任董事则被批评
  • 两名前任董事被指令参加培训

 

2023年3月6日

中国宝沙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69)的两名前任董事

  • 两名前任董事收到公开谴责,他们二人亦收到董事不适合声明
  • 前任董事没有回应联交所上市科就调查他们有否履行其在《上市规则》下的董事职责及责任向他们发出的信函
  • 联交所认为他们未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亦不适合担任该上市发行人的董事

 

2023年2月28日

Hygieia Group Limited(股份代号:1650), 三名现任及前任董事

  • 上市发行人于上市时或上市后不久动用大量资金,包括订立全权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以及多份公关及顾问服务协议。该公司的招股章程并无提及这些协议的订立
  • 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协议获支付大额预付费用,且就投资拥有完全酌情权。该上市发行人从未过问或监督这些涉及将近乎全部资金投资在一家私人公司的股份,以及由同一家私人公司发出的承兑票据上的投资
  • 该上市发行人因没有对服务协议的服务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及未有向其他供应商索取报价而违反了其内控政策
  • 该上市发行人向服务供应商支付过高的费用,且部分委聘的商业理由令人存疑
  • 该上市发行人及其前任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收到公开谴责
  • 两名现任董事被批评并被指令参加培训

 

2023年2月1日

中国中石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91), 七名现任及前任董事

  • 尽管该上市发行人多次要求延长期限,但未就联交所向其公司年度业绩、一宗投诉及若干由该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订立造成重大减值的交易向该上市发行人作出的查询提供任何实质的回应
  • 董事未能促使上市发行人回应及配合联交所的调查,违反其承诺,构成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认为此次违反董事承诺和《上市规则》的行为为严重》
  • 该上市发行人及七名董事收到公开谴责,每名董事亦收到董事不适合声明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若其中五名当时在职的董事任何一名继续担任该上市发行人及/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该上市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将会被取消。因此,该五名董事辞任该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职务

 

2023年1月16日

鸿宝资源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1131), 五名现任及前任董事

  • 其中一名前任董事未有向董事会披露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在交易中,他明知而仍任其个人利益与该上市发行人利益产生冲突,也未有采取行动促使该上市发行人遵守规定
  • 上市发行人未遵守《上市规则》关于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须遵守书面协议、有关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也未于相关限期前刊发及发送其全年业绩及年报,导致公司股份暂停买卖
  • 另一名董事因未能制衡上述董事的权力而不符合作为一位合理的的董事应有的水平,而其他董事则未能配合联交所进行的调查及确保联交所得悉其最新的联络资料
  • 该上市发行人及其五名董事收到公开谴责,联交所亦向四名前任董事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其中一位董事若要再获委任为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须完成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2023 年 1 月 12 日

 

汇创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202)的两名董事

  • 未有回应及配合联交所上市科进行关于刊发有关更换审计师不准确且具误导性的公告的调查,亦未能确保准时支付合规顾问的费用
  • 董事因未有尽力促使该上市发行人遵守规定和配合调查的义务而违反各自的责任
  • 两名董事收到公开谴责及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023 年 1 月 4日

 

福森药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52)及五名现任董事

  • 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作出二十笔没有担保、任何书面协议作证且没有约定定期还款的贷款。该贷款的总量显著地高于上市发行人由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
  • 上市发行人延迟公布属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的上述贷款,违反了《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没有发布有关向关连人士付款的公告,也没有就两笔垫款和付款出具通函和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上市发行人亦没有在考虑该等交易时咨询其合规顾问
  • 其中一名同时为该关连人士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上市发行人董事否认对该贷款知情,亦没有申报其在交易中的利益,而其他董事则没有监察该上市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没有就公司应收账款和现金余额的变动作查询
  • 上市发行人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
  • 上市发行人及五名董事收到公开谴责
  • 五名董事被指令参加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的培训

 

证监会

 

收购通讯第64期

违反《公司收购、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 26.2注释4

张志诚(「」)因在触发就大凌集团有限公司(「大凌集团」,股份代号:0211)的股份作出强制全面要约的责任前未有取得监管批准,被证监会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批评违反了《收购守则》规则 26.2注释4。由于张于2022年7月取得大凌集团的额外股份,张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在大凌集团的合计持股量由27.52%增至31.84%,触发了就大凌集团所有股份及已发行可转换债券作出强制有条件全面要约的责任。大凌集团辖下有四家附属公司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法团。如该强制全面要约成为无条件,张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便会持有大凌集团逾35%股份, 并成为前述四家大凌集团辖下附属持牌法团的新大股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 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证监会事先核准的情况下成为及继续作为持牌法团的大股东。在本案中,张未有取得证监会的批准,并违反了《收购守则》规则 26.2注释4。

 

可在此处查阅执行人员的声明副本。

 

常见问题及《应用指引 25》

在实施取代了《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的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后,证监会刊发了常见问题,订明了H 股发行人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下关于权益的披露的要求,并刊发了新的《应用指引 25》,向H股发行人及市场参与者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两份守则》)的应用提供指引。在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下,H 股及内资股同属单一类别的股份。然而,H 股与内资股实际上并不可直接互换,而且它们在不同的交易所上买卖及不能在交易所之间转让,这事实解释了在应用《两份守则》时对H股发行人及其他发行人分别继续采纳不同的方法。常问问题指出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中国发行人的 H 股权益应继续按已发行 H 股股数的比例计算,并与已发行内资股股数分开。《应用指引 25》的重点包括:

 

  • 就厘定某方是否《两份守则》所指的第(6)类联系人而言,仅应根据已发行的 H 股总数,而非H 股发行人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就厘定任何第(6)类联系人而言,A 股及非上市内资股两者均属同一股份类别。

 

  • 规则 2.2 及2.10订定任何会导致 H 股被取消上市地位的交易必须由 H 股持有人给予独立的类别股东批准的现行规定会维持不变。

 

  • 规则 14规定除非获得中国监管当局的宽免或获得其他类别的权益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同意,否则在就某H 股发行人的 H 股作出要约的期间内,须根据A 股作出同等基础的要约。同样地,当就某H 股发行人的 A 股作出要约时,须同时就 H 股作出同等基础的要约。上述规定在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实施后会维持不变。

 

  • 有关规则 23规定作出现金要约的应用,证监会视H 股及内资股(不论是非上市股份或 A 股)为独立类别的股份。除非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士购买了某特定类别的股份,而该等股份附有 10% 或以上的投票权,否则规则 23.1(a)及 23.2 不会变得适用。如所购买的是不同类别证券,有关购买不会被合并考虑。同样地,规则23.1(b)适用与否,乃按照在要约期内取得的股份的类别而定。

 

  • 规则 25 及《应用指引 17》下与特别交易有关的现行做法和规则 26 的豁免注释 1 及附表 VI 下的清洗交易的豁免将会维持不变。就特定交易取得股东批准及就清洗交易的豁免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时,将无须取得 H 股持有人的类别股东批准。

 

  • 所有场外股份回购必须经证监会及四分之三或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票数批准。无利害关系股东(不论他们持有何种类别的股份)均有权在有关股东大会上投票,亦无须为批准 H 股发行人的场外股份回购而就不同股份类别召开及举行股东大会。

 

  • 透过全面要约进行的股份回购,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以大多数票投票批准,而所有股东(不论他们持有何种类别的股份)均有权出席该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另一方面,透过全面要约进行并继而导致 H 股被取消上市地位的股份回购,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独立股东所拥有的H股的投票权至少 75%的票数投票批准,而投票反对有关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附于只由独立股东所持有的H股的投票权的 10%。

 

《2023 年公司 ( 修订 ) 条例》(「《修订条例》」)

修订条例》对《公司条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及《公司 ( 章程细则范本 ) 公告》(第 622 H章)所作的修订将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生效,以便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在召开成员大会时有更大灵活性。不要求成员出席任何实体地点的完全虚拟股东大会及混合式股东大会(即混合虚拟股东大会和股东出席的实体股东大会的模式)将会被允许。请按此查看我们发布的企业新闻快讯(只有英文版本)以了解现有《公司条例》的不足及《公司条例》将进行的修订如何弥补这些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的例子。我行提醒公司选择最合适的会议模式,并考虑实体会议是否仍然为最合适,或举行完全虚拟或混合式的股东大会可以促进更好的参与度,并在不损害成员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成员的出席率和参与度。

 

乙)市场更新

随着香港首次公开招股市场有复苏的迹象,在 2023年第一个季度向联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请为 28 宗,而创业板新股申请为 1 宗,上市新股为18宗,其中包括不同的业务。近期主板上市的一些例子为:

 

上市发行人

描述

力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05)

2021年中国第四大跨境数字营销服务提供商及排名第三的跨境电商。公司为中国的营销主提供标准化、定制化及╱或基于SaaS的解决方案,以满足他们的跨境营销需求。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2.5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9,680 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达到约 6.72亿港元。

 

九方财富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636)

2021年中国第二大的在线投资决策解决方案提供商,专注于在线投资者内容服务市场提供教育服务及金融信息软件服务。公司提供在线投资者内容服务,包括在线高端投教服务、在线财商教育服务及金融信息软件服务。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2.6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9.06 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达到约80亿港元。

 

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82)

公司于中国打造了道路货运数字化生态系统,并按总交易额计,营运中国其中一个最大的数字货运平台。公司的平台为物流企业及货主企业等托运方以及货车司机提供了城际及城市内道路货运方面的数字货运服务及解决方案。其 H 股公开发售获得约23.1 倍的超额认购,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6,310 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达到约 14.7亿港元。

 

乐华娱乐集团

(股份代号:2306)

于2021年中国排名第一的艺人管理公司。公司被打造成为包括艺人管理、音乐IP制作及运营以及泛娱乐业务三大互补业务板块在内的文化娱乐平台。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28.7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3.987 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达到约 45.9亿港元。

 

美丽田园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73)

公司为中 国 最 大 的 传 统 美 容 服 务 提 供 商 和 第 四 大 的 非 外科手术类医疗美容服务提供商。公司于中国美丽与健康管 理服务行业经营多个连锁品牌,包括美丽田园及三个其他品牌,即贝黎诗、研源及秀可儿。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21.1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4.993 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达到约 64.8亿港元。

 

粉笔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69)

公司为一个中国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供应商,致力于通过技术及创新提供高质素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服务。其公开发售已获超额认购约33.9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1.199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达到约 241.6亿港元。

 

 

 


[1] 中国国务院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配套指引

[2] 由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8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不时的修订、补充或调整

[3]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在1994年8月27日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文件)

 

 

关于本行

 

何韦律师行是一所香港独立律师行,其律师经验丰富,具创造性及前瞻性思维。

我们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企业/商业事务及企业融资;商事及海事争议解决;医疗疏忽及医护;保险、人身伤害及专业弥偿保险;雇佣;家庭及婚姻;物业及建筑物管理;银行业务;欺诈行为;不良债务;金融服务/企业监管及合规事宜。

作为一家独立的律师行,我们能将法律和商业上利益冲突的情况减至最低,为各行各业的客户处理各种法律事务。 本行合伙人在香港发展事业多年,对国际业务及亚洲地区业务有深刻的了解。

 

免责声明: 本电邮所载资料及任何附件仅提供作就参考用途,并不旨在提供法律意见。 如阁下有任何疑问,请电邮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