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韋律師行的資本市場季刊旨在為您提供2023年第一季度各種監管和市場更新的概况,其中包括規則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訂的摘要,以及香港監管機構作出的重要決定。我行還將重點介紹過去 3 個月的一些主要市場交易。
甲) 監管更新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修訂及指引信更新
聯交所已引入新的《上市規則》第 18C 章及相關指引信(HKEx-GL115-23) (2023年3月)(「指引信」)擴大上市框架,使特專科技公司可在新的上市制度(「新上市制度」)下在聯交所主板上市。指引信載列一份特專科技行業及可接納領域名單,屬於名單內的行業及領域但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8章所載關於收益或盈利營運紀錄要求的申請人,現將合資格根據《上市規則》第18C章提交上市申請。
在新上市制度下,上市申請人分類為已商業化公司及未商業化公司。已商業化公司是指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特專科技業務所產生的收益至少達2.5億港元(「商業化收益門檻」)的公司。未商業化公司是指在上市時尚未達到商業化收益門檻的特專科技公司。已商業化公司及未商業化公司的上市資格有所不同,而對於未商業化公司的要求則更為嚴格。特專科技公司必須符合在新上市制度下有關向獨立定價投資者分配股份及初始零售分配和回撥機制、最低自由流通量、發售規模及加強招股書披露等方面的特定要求。特專科技公司發行人的持分者必須符合關於首次公開招股後禁售期的特定要求,而未商業化公司則須遵守額外的持續責任。有關新上市制度下上市申請人的資格要求摘要,請按此參閱我們發布的企業新聞快訊(只有英文版本)。
建議根據中國内地監管新規修訂《上市規則》以及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條文修訂的諮詢文件 (「諮詢」)
在實施於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的中國内地監管新規[1]及廢除《特別規定》[2]及《必備條款》[3]後,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說明對《上市規則》第 9 章、第 19A 章和附錄 13D及等效的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關於中國發行人的相應修訂及有關中國内地新的備案制度對發行人發行證券的影響的常問問題118-2023。聯交所並未就針對中國内地監管新規而對《上市規則》作出的相應修訂進行公眾諮詢,並認為該等擬議相應修訂不會損害對中國發行人的 H 股股東的保障,其中包括:
- 刪除與中國發行人發行和回購股份有關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 刪除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的規定;
- 刪除要求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須包含《必備條款》及其他附帶要求的規定;及
- 修訂有關新上市申請提交文件的規定,以反映適用於內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備案新規定。
我行提醒中國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編制公司章程,並同時 遵循其現有關於某些決議的股東類別會議的章程及《必備條款》要求的其他規定,直至修改其公司章程為止。
此外,聯交所就其擬議的《上市規則》修訂進行了諮詢,相關修訂處理內資股和 H 股被視為不同類別所引起的問題,並刪除或修改了某些為中國發行人設立且再無必要的額外股東保障規定,具體如下:
- 使中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權限額和股份計劃的授權限額,可參照其已發行股份總數(而不是分別參照內資股和H股)計算;
- 刪除中國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須向發行人及其股東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 使有關中國發行人的合規顧問的若干規定與《上市規則》第三A章項下適用於所有其他上市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一致,並刪除《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項下其他有關保薦人和合規顧問的職責的規定;及
- 刪除《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中有關 (i) 網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實體版本以供查閱及 (ii) 在中國發行人的新上市申請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中國與香港法律及法規之間的重大差異相關資料的若干規定。
諮詢期於2023年3月24日結束,而有關實施相關《上市規則》的詳情將於諮詢總結中公佈。
《2022 年發行人年報審閱》
聯交所上市科發布了《2022 年發行人年報審閱》(「《2022 年審閱》」),它們在審閱中採用了以主題劃分的方法,並根據過往報告的審閱結果以及被視為風險較高的新興趨勢或事宜,挑選數個特定範疇來審閱,即 (i) 財務匯報及相關監控措施、(ii) 重大借貸交易及 (iii) 財務報表披露。《2022 年審閱》涵蓋財政年結日在2021 年 1 月至 12 月的發行人年報,並列出建議做法。《2022 年審閱》的主要建議包括:
- 董事應在審計前確保上市發行人的財務報表是根據相關的會計準則編制而成、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提供充足而客觀的資料,以證明相關會計估計假設屬恰當、安排足夠的資源以維持合適的風險管理及內控措施及審慎評估管理層採用的會計假設及估計。
- 為避免非無保留意見以及延遲刊發業績,管理層應持續按照董事會的政策設計、實施及監察風險管理系統及內控措施。上市發行人應為雇員和可能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對潛在不當行爲關注的人建立舉報政策和制度。
- 審核委員應密切留意上市發行人的財務報表的完整性、確保其符合會計準則、檢視重要的財務匯報判斷及監察審計程序的成效,並監督上市發行人的財務匯報系統、風險管理及內控措施。
- 關於重大資產減值,董事及審核委員應確保及管理其信貸風險、貸款可收回性及抵押品的充足性。本行提醒經營放債業務的上市發行人作建議的最低限度披露,包括對發行人業務模式的描述、貸款組合的明細、有關應收貸款減值或撇銷變動的討論以及減值評估的基準,而上市發行人一般應披露應收貸款的詳細資料,包括主要條款、發放貸款的原因及其如何切合上市發行人的業務策略,並披露對應收貸款的任何重大減值或撇銷的討論以及減值評估的基準。
- 應對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用途及業務計劃的重大變動作及時及充分披露。新上市發行人應在進行以下事項前先諮詢合規顧問:(i) 刊發任何規管公告、通函或財務報告;(ii) 任何擬議須予公布或關連交易或股份發行及購回;及(iii) 改變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用途。
- 上市發行人可以透過以下方法改進其財務披露:(i) 對重大判斷和估計提供更具針對性及詳盡的資料以反映其當前情況、(ii) 持續檢討清晰度及透明度、(iii) 提早與審計師及估值師討論估值及相關輸入值、(iv) 於每個報告日評估貿易應收賬款能否收回時,重新考慮過往方法是否仍然合適和確保在估算預期信用虧損時使用最新的數據、(v) 在進行收購時應熟悉相關會計規定、(vi) 作充分披露,以協助投資者了解其於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合營安排及未經合併結構性實體的權益連帶的性質、風險及財務影響、(vii) 將直至財務報表批准日的事件都考慮在內及(viii) 就審計重點領域、持續經營和審計期間發現的新問題與審計師保持密切溝通,並迅速採取行動處理審計師提出的關注事項。
- 提醒上市發行人應注意常見遺漏的地方(包括超出協定年度上限的持續關連交易、未有於訂立持續關連交易協議時作出公告及在購買投資產品時未有遵守《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的規定)以確保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並按其作出完整的披露。
本行提醒上市發行人於日後編備年報時應注意聯交所於《2022 年審閱》所討論的審閱結果及建議。
經修訂的《有關股東大會的指引》
聯交所於2022年2月28日發布經修訂的《有關股東大會的指引》(「《指引》」)。《指引》於 2010 年 9 月 24 日首次發布,並不時更新。《指引》協助發行人了解在召開及舉行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及股東特別大會時須作出的安排,並整合《企業管治守則》及《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文。主要的修訂涵蓋多方面,例如 (i) 給予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間、通知的內容及發出會議通知的方式、(ii) 舉行虛擬/混合式股東大會的作業模式和安排、(iii) 在有關董事的決議案中作的披露、(iv) 公布有關股東表決意向變更的補充資料、(v) 股東召開會議的要求、(vi) 企業股東委派代表的權利、(vii) 會議記錄的內容、(viii) 違反《上市規則》的票數不計算、(ix) 累積投票安排及 (x) 投票表決結果公告的內容。 本行提醒上市發行人在召開及舉行股東周年大會及股東特別大會時應熟悉上述修訂。請按此查看我們發布的企業新聞快訊(只有英文版本)以了解《指引》主要修訂的摘要。
繼《指引》於 2023 年 2 月 28 日發布後,聯交所亦撤回了有關在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的旅遊限制下刊發業績公告的聯合聲明及召開股東大會的常問問題的問題11。
上市規則執行簡報(2023年3月)
於2023年3月20日,聯交所刊發了2023年3月的《上市規則執行簡報》(「《上市規則執行簡報》」,涵盖了聯交所對資料披露的期望、一些新上市發行人中常見的披露問題及聯交所對只披露「部分真相」的關注。《上市規則》強調向投資者提供足夠資料的重要性,使其可以對發行人作出評估、並充分得知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關鍵因素。《上市規則》規定在各種特定情況下必須進行披露,而披露必須及時作出,所披露的資料亦須完整和準確。否則,披露就失去其意義,甚或有欺詐之虞。聯交所在調查新上市發行人所作出的披露時發現上市發行人未有適當披露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用途出現重大變更或資金流出。
聯交所亦指出關於只披露「部分真相」及遺漏具有潛在敏感性但重要的事項的問題,令公告內容具誤導性,儘管所述的為事實。在董事及核數師辭任公告中只披露「部分真相」亦會產生問題。關於董事辭任,若董事在敏感時期、遭受壓力(財務或其他方面),又或與上市發行人、董事會或個別董事出現分歧等情況下辭任,聯交所提醒上市發行人及董事必須小心謹慎,確保作出適當的披露。不能僅披露「部分真相」以避免解決敏感事宜或拖延時間。關於審計師辭任,僅提及審計過程或審計費用方面存在分歧而未有披露導致審計師辭任的進一步資料亦可能具誤導性。公告可能會因遺漏了重要資料而具誤導性,隨後可能會有紀律行動處分。
聯交所紀律制裁
在 2023 年第一個季度,聯交所公佈了9個涉及 (i) 牽涉與關連方或未經披露和股東批准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維護上市發行人的利益、配合調查及促使/提供對聯交所的查詢的實質性答覆及 (iii) 上市發行人的内控及風險管理系統的不足。上市發行人應謹慎行事,並建立適當的制衡和交易監督機制。
新聞發布日期 |
上市發行人/有關董事 – 行為摘要 |
區塊鏈集團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364) , 十名現任及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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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年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股份代號:996)的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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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遊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84)的兩名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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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寶沙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69)的兩名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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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gieia Group Limited(股份代號:1650) , 三名現任及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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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石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91), 七名現任及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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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寶資源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1131), 五名現任及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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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創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202)的兩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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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森藥業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52)及五名現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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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收購通訊第64期
違反《公司收購、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 26.2註釋4
張志誠(「張」)因在觸發就大凌集團有限公司(「大凌集團」,股份代號:0211)的股份作出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前未有取得監管批准,被證監會於2023年3月28日公開批評違反了《收購守則》規則 26.2註釋4。 由於張於2022年7月取得大凌集團的額外股份,張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在大凌集團的合計持股量由27.52%增至31.84%,觸發了就大凌集團所有股份及已發行可轉換債券作出強制有條件全面要約的責任。大凌集團轄下有四家附屬公司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法團。如該強制全面要約成為無條件,張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便會持有大凌集團逾35%股份, 並成為前述四家大凌集團轄下附屬持牌法團的新大股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2條, 任何人不得在未經證監會事先核准的情況下成為及繼續作為持牌法團的大股東。在本案中,張未有取得證監會的批准,並違反了《收購守則》規則 26.2註釋4。
可在此處查閱執行人員的聲明副本。
常見問題及《應用指引 25》
在實施取代了《特別規定》及《必備條款》的中國内地監管新規後,證監會刊發了常見問題,訂明了H 股發行人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下關於權益的披露的要求,並刊發了新的《應用指引 25》,向H股發行人及市場參與者就《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兩份守則》)的應用提供指引。在中國内地監管新規下,H 股及內資股同屬單一類別的股份。然而,H 股與內資股實際上並不可直接互換,而且它們在不同的交易所上買賣及不能在交易所之間轉讓,這事實解釋了在應用《兩份守則》時對H股發行人及其他發行人分別繼續採納不同的方法。常問問題指出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而言,中國發行人的 H 股權益應繼續按已發行 H 股股數的比例計算,並與已發行內資股股數分開。《應用指引 25》的重點包括:
- 就釐定某方是否《兩份守則》所指的第(6)類聯繫人而言,僅應根據已發行的 H 股總數,而非H 股發行人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就釐定任何第(6)類聯繫人而言,A 股及非上市內資股兩者均屬同一股份類別。
- 規則 2.2 及2.10訂定任何會導致 H 股被取消上市地位的交易必須由 H 股持有人給予獨立的類別股東批准的現行規定會維持不變。
- 規則 14規定除非獲得中國監管當局的寬免或獲得其他類別的權益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同意,否則在就某H 股發行人的 H 股作出要約的期間內,須根據A 股作出同等基礎的要約。同樣地,當就某H 股發行人的 A 股作出要約時,須同時就 H 股作出同等基礎的要約。上述規定在中國内地監管新規實施後會維持不變。
- 有關規則 23規定作出現金要約的應用,證監會視H 股及內資股(不論是非上市股份或 A 股)為獨立類別的股份。除非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士購買了某特定類別的股份,而該等股份附有 10% 或以上的投票權,否則規則 23.1(a)及 23.2 不會變得適用。如所購買的是不同類別證券,有關購買不會被合併考慮。同樣地,規則23.1(b)適用與否,乃按照在要約期內取得的股份的類別而定。
- 規則 25 及《應用指引 17》下與特別交易有關的現行做法和規則 26 的豁免註釋 1 及附表 VI 下的清洗交易的豁免將會維持不變。就特定交易取得股東批准及就清洗交易的豁免獲得獨立股東批准時,將無須取得 H 股持有人的類別股東批准。
- 所有場外股份回購必須經證監會及四分之三或以上的無利害關係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票數批准。無利害關係股東(不論他們持有何種類別的股份)均有權在有關股東大會上投票,亦無須為批准 H 股發行人的場外股份回購而就不同股份類別召開及舉行股東大會。
- 透過全面要約進行的股份回購,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股東以大多數票投票批准,而所有股東(不論他們持有何種類別的股份)均有權出席該大會並在會上投票。另一方面,透過全面要約進行並繼而導致 H 股被取消上市地位的股份回購,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所擁有的H股的投票權至少 75%的票數投票批准,而投票反對有關決議的票數不得超過附於只由獨立股東所持有的H股的投票權的 10%。
《2023 年公司 ( 修訂 ) 條例》(「《修訂條例》」)
《修訂條例》對《公司條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及《公司 ( 章程細則範本 ) 公告》(第 622 H章)所作的修訂將於 2023 年 4 月 28 日生效,以便香港註冊成立公司在召開成員大會時有更大靈活性。不要求成員出席任何實體地點的完全虛擬股東大會及混合式股東大會(即混合虛擬股東大會和股東出席的實體股東大會的模式)將會被允許。請按此查看我們發布的企業新聞快訊(只有英文版本)以了解現有《公司條例》的不足及《公司條例》將進行的修訂如何彌補這些法律與實踐之間的差距的例子。我行提醒公司選擇最合適的會議模式,並考慮實體會議是否仍然為最合適,或舉行完全虛擬或混合式的股東大會可以促進更好的參與度,並在不損害成員利益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成員的出席率和參與度。
乙)市場更新
隨著香港首次公開招股市場有復蘇的跡象,在 2023年第一個季度向聯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請為 28 宗,而創業板新股申請為 1 宗,上市新股為18宗,其中包括不同的業務。近期主板上市的一些例子為:
上市發行人 |
描述 |
力盟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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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國第四大跨境數字營銷服務提供商及排名第三的跨境電商。公司為中國的營銷主提供標準化、定製化及╱或基於SaaS的解決方案,以滿足他們的跨境營銷需求。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12.5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9,680 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達到約 6.72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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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方財富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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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國第二大的在線投資決策解決方案提供商,專注於在線投資者內容服務市場提供教育服務及金融信息軟件服務。公司提供在線投資者內容服務,包括在線高端投教服務、在線財商教育服務及金融信息軟件服務。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2.6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9.06 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達到約8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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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維天運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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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中國打造了道路貨運數字化生態系統,並按總交易額計,營運中國其中一個最大的數字貨運平台。公司的平台為物流企業及貨主企業等託運方以及貨車司機提供了城際及城市內道路貨運方面的數字貨運服務及解決方案。其 H 股公開發售獲得約23.1 倍的超額認購,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6,310 萬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達到約 14.7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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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華娛樂集團 (股份代號: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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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中國排名第一的藝人管理公司。公司被打造成為包括藝人管理、音樂IP製作及運營以及泛娛樂業務三大互補業務板塊在內的文化娛樂平台。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28.7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3.987 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達到約 45.9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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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田園醫療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373) |
公司為中 國 最 大 的 傳 統 美 容 服 務 提 供 商 和 第 四 大 的 非 外科手術類醫療美容服務提供商。公司於中國美麗與健康管 理服務行業經營多個連鎖品牌,包括美麗田園及三個其他品牌,即貝黎詩、研源及秀可兒。其公開發售獲超額認購約21.1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4.993 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達到約 64.8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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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筆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469) |
公司為一個中國的非學歷職業教育培訓服務供應商,致力於通過技術及創新提供高質素非學歷職業教育培訓服務。其公開發售已獲超額認購約33.9 倍,估計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1.199億港元。迄今為止,其市值達到約 241.6億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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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國務院於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和文件的決定》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於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境内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5項配套指引
[2] 由中國國務院在1994年8月4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及不時的修訂、補充或調整
[3]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在1994年8月27日發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證委發(1994)21號文件)
關於本行
何韋律師行是一所香港獨立律師行,其律師經驗豐富,具創造性及前瞻性思維。
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人身傷害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物業及建築物管理;銀行業務;欺詐行為;不良債務;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及合規事宜。
作為一家獨立的律師行,我們能將法律和商業上利益衝突的情況減至最低,為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本行合夥人在香港發展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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