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社会及管治」系列:(不当)废物处理受到处罚
2023-02-02

信达律师事务所及何韦律师行就中国的首宗污油水走私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简介

鉴于全球领导人意识到清洁装船是可持续供应链的基础,「第27届联合国气候变迁大会」(COP27)展开了「绿色航运挑战」, 以鼓励对绿色航运作出贡献。


中国正在清洁船舶的不同方面作出努力。于本文中,我们来看看中国机关如何调查和处罚污油水走私。

 

中国的废物管理

油泥是船只正常操作时所产生的残余污油水产物,例如来自主机或辅机的燃油或润滑油的净化1。船只于大海弃置油泥会造成海洋污染。《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是防止船只因运作或意外原因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国际公约。中国是《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其中一个签约国。《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件一第38条订明「本公约的各个协议方的政府承诺确保于装货码头、修理港及于船只排放污油残余物的其他部分提供接收该等残余物及污油混合物的设施…以满足船只对使用该等设施的需要,而不会对船只造成任何不适当的延误」,签约国因而有义务于其港口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


于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海关对运输工具出入境的规管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管油泥的收集、运输及处理。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有既定的废物处理机制,规定船只油泥收集商向海关报关2及报告3, 以及安排将废物运输至经批准的处理厂处置4。最后,该收集商必须向海关提供由处理厂发出的「无危险处理证书」。

在这情况下,若干码头废物收集公司并没有就其服务收费,或向船只付款购买废物。为了赚取金钱,他们秘密地从废物中提炼机油出售。废物没有运往处理厂,而是送往无牌的处理设备,以非法进行油水分离程序,从废物中提炼机油出售。为补偿提炼过程流失的容量,该等公司于残余液体加入河水, 再将之运往持牌的污水设备进行处理。在不知悉设施所处理的废物已被稀释及大部分的油成份已被提炼的情况下,污水处理设施发出了「无危险处理证书」。该等公司向海关作出了虚假的废物验证。


该等公司因走私废物违反了《中国海关对运输工具出入境的规管办法》及其他中国法律及法规而受到调查。

 

监察 

随着中国海关于8个省进行全国行动「蓝天2020」以打击废物走私,若十家公司被发现违反中国规则。 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选为第三方合规监控人,以调查、建立及监察十家公司的合规计划。香港何韦律师行就相关的国际法律及最佳实务提供了务实的见解。  

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主持为期两日的合规聆讯后,该等公司被发现已补救之前的缺失,根据延期起诉协议,其中8家公司因而没有因其之前的违反事项而被检控(其中两家公司在作出补救前已被深圳人民法院检控,深圳人民法院亦正考虑如何处理该两家公司)。这是中国机关首次使用延期起诉协议。

关键要点

提高对监管的注意

随着 第27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埃及举行,环境罪行普遍成为监管审查的重点。随后《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下的「绿色航运挑战」及「海洋及气候转变对话」于本年初举行,政治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实际行动可能会有所提升。不符合本地法律(通常以国际公约为基础)的活动将会受到调查和处罚。此外,任何虚假及误导的披露 – 例如向机关或第三方所作的陈述 – 可能会构成独立及严重的罪行。

洗黑钱

污染环境?此罪行可能不限于违反环境法律。当心此罪行亦可能会构成洗黑钱的罪行。人们日益形成了一种共识,就是环境罪行正破坏地球的天然资源及威胁可持续性的措施。最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刑警组织的发表指出,环境罪行于数十年内已成为全球第四大的罪行环节。巴塞尔反洗钱指数报告目前在18个指标中包括了一项新环境指标,比重占5%。调查活动将会上升。巴塞尔研究所绿色反贪污计划是一项多领域措施,利用反贪污及规管工具来应对环境恶化。中国及香港为成员之一的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组织 —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 已建议环境罪行应被考虑为洗钱的上游罪行。我们预计于未来数年这将成为公司及高级管理层不可忽略的风险。

股东行动

 

寻求改变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的做法的积极股东,因其更积极应对气候转变问题的努力取得了成功而感到振奋。在应对气候变化运动后,三个埃克森美孚的董事席位由Engine No.1(持有0.20%股权的股东)填补了。公司及董事应为更为决断的股东做好准备。

 

声誉受损

处罚很少是秘密进行的,犯罪者的姓名及其不当行为的详情通常会被公开。现在规管机构通常会通知市场其所进行的调查及执法目的。例如,英国的竞争及市场管理局发布了绿色声明准则,而其对误导性的环保标签调查仍在进行中,例如最近对围绕时装业界的潜在误导性环保标签声称所进行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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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件一第I条
2《中国海关对运输工具出入境的规管办法》第30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

4《中国海关对运输工具出入境的规管办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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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事务所及何韦律师行的联营合作展现了协同效应及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提供一流法律服务的能力。


如欲取得更多有关本行的「环境、社会及管治」及合规能力的信息,请联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何韦律师行的业务负责人。

 

施俊侃

信达律师事务所

合规及规管委员会主席

手提 +86 133 0112 8899 / +852 9028 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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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紫玲

何韦律师行

规管业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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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行

 

何韦律师行是一所香港独立律师行,其律师经验丰富,具创造性及前瞻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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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独立的律师行,我们能将法律和商业上利益冲突的情况减至最低,为各行各业的客户处理各种法律事务。 本行合伙人在香港发展事业多年,对国际业务及亚洲地区业务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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